云南省纪委通报4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和监督责任落实不力典型问题

17.10.2015  03:11

云南网讯 据云南省纪委省监察厅网站消息:为督促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切实担负起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云南省纪委对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4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不力典型问题予以通报。

1.怒江州福贡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桑益对所属部门和人员监管不力问题。杨桑益在2010年11月至2011年10月,任福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对所属部门福贡县医保中心财务人员违反财务制度规定监管不力,杨桑益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14年10月,怒江州纪委给予杨桑益党内警告处分。

2.昭通市巧家县卫生局党组书记周跃邦、局长保杰荣等人对分管的乡镇卫生院监管不力问题。2014年4月,昭通市巧家县16个乡镇19名卫生院院长和部分医务人员共24人因贪污、受贿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立案查处。2015年1月、3月,巧家县委、县政府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周跃邦、保杰荣给予免职的问责;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巧家县卫生局副局长陈厚踊、周荣瑜给予调整工作岗位的问责。

3.文山州广南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陆国能对下属单位监管不力问题。陆国能在2006年6月至2013年5月,任广南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期间,广南县8个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和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先后有16名干部职工受到党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陆国能履行监督职责不力,负有重要领导责任。2014年12月24日,广南县委给予陆国能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15年1月14日,广南县委免去陆国能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职务。

4.红河州建水县供销社纪委书记王洪兴监督责任履职不到位问题。2013年3月和8月,建水县供销社两次用公款组织职工旅游,王洪兴作为纪委书记,没有及时提醒、制止,监督不到位,并参与两次公款旅游。2014年2月26日,建水县委免去王洪兴建水县供销社纪委书记职务;2014年4月24日,建水县纪委给予王洪兴党内警告处分。

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是各级党委和纪委必须承担的政治责任,任何时候都不能含糊。坚持纪在法前是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放松要求是对党员干部最大的不负责任。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党风廉政建设出了大问题,党委的主体责任不可推卸,纪委的监督责任也难辞其咎。

杨桑益、周跃邦、保杰荣作为党政主要领导,主体责任认识模糊,责任意识淡化,工作领导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陈厚踊、周荣瑜作为分管领导,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监管不力,监督不到位;陆国能、王洪兴作为纪委书记,该提醒没有提醒,该发现没有发现,该制止没有制止,发现了也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监督失责失职。

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落实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规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规定》,明确责任清单,细化责任内容,创新考核方式,严肃责任追究,切实增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检查党组织和党员是不是尊崇和执行党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把责任追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具体抓手,坚持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对不作为、不担当的领导干部,要坚决问责,综合运用约谈诫勉、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既追究主体责任,又追究监督责任,对责任追究典型问题和典型案例,要点名道姓通报曝光,达到问责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

来源:云南省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