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临人党组〔2016〕10号

23.03.2016  10:12

中共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印发《中共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室):

  《中共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规则》已经2016年3月12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党组
                                    2016年3月18日




 

中共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发挥中共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以下简称党组)在市人大常委会及机关的领导作用,推动党组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共云南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党组条例(试行)实施细则〉》,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党组是中共临沧市委(以下简称市委)在市人大常委会设立的党的领导机构,在市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市委负责。

  第三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第四条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市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人事任免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以下简称机关)的重要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干部队伍建设的决策部署;

  (二)制定机关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措施;

  (三)向市委推荐重要干部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机关干部培养、选拔、任免、调动、轮岗、交流、考核和奖惩等事项;

  (四)对干部进行教育培训;

  (五)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六)抓好干部队伍建设其他工作。

  第七条 党组应当加强对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市委交给的任务。

  第八条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机关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党组应当加强对机关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机关党组织履行职责。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九条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条 党组必须坚决执行中央、省委和市委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的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一条 党组应当健全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审议重要地方性法规案,以及监督、重大事项决定、选举任免、代表工作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落实市委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的情况,党组应当向市委专题报告。

  第十二条 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党组织及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十四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十六条 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七条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方案。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对决策事项进行科学论证,提出决策方案。对需要多方案比较的重大决策,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备选方案。

  (二)听取意见。方案提出后,应当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听取基层和党外人事的意见。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

  (三)风险评估。根据需要由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或者第三方机构对决策方案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环境或者法律纠纷等方面的风险作出评估。

  (四)合法合规性审查。涉及法律法规和重大方针政策的决策方案提交审议前,应当对其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进行审查,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交审议。

  (五)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方案应当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批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应当建立定期会议制度,一般每月召开1次会议,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报党组书记综合后确定。

  第十九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重大问题和人事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不是中共党员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列席党组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党组成员应当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表决决定事项形成的党组决议、决定文件和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也可以由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签发,原始会议记录要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党组会议决策的事项,由党组成员按分工负责落实或者由会议指定专人督办,并向党组及时反馈落实情况。执行中发现问题的,要向党组报告,在党组未作出新的决策前,按原决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自觉接受中央、省委和市委巡视组的常规巡视和专项巡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条例》《实施细则》和本规则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条例》《实施细则》和本规则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党组工作规则,应当参照《临沧市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报送市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由党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自2016年3月18日起施行。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6年3月18日印发
  校对:卢绍安                                                   (共印 3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