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明党的工作纪律 依规开展各项工作 《准则》《条例》解读释义第九讲

04.01.2016  12:35

工作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是党组织和党员依规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对管党治党失职渎职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增加了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泄露、扩散或者窃取涉密资料等违纪条款。

该章依次对“党组织失职行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失泄密行为、违反外事工作纪律”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分规定。

1.完善了对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损失、致使所管理人员发生叛逃等行为的违纪条款。(第113、116条)

第113条 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116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增加了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向上级党委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泄露、扩散或者窃取涉密资料等行为的违纪条款。(第114、117、118、119、120条)

第114条 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117条 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118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119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法执纪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120条 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云南民族大学原党委书记甄朝党严重违纪违法案件。

2005年,云南民族大学采用自建方式启动呈贡新校区建设,是在昆高校新校区建设中唯一一所自建高校。整个新校区建设占地1600多亩,建设规模宏大。在云南民族大学呈贡新校区建设过程中,甄朝党等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为建设方在工程招投标等方面谋取利益,大肆进行权钱交易。仅2007年至2010年间,甄朝党先后收受相关建筑公司和个人贿赂礼金共计667万元,欧元1万元,价值人民币25.6万元的别克轿车一辆。云南民族大学新校区工程建设项目成为甄朝党等人谋取非法利益的“唐僧肉”。一些建筑公司为了能够顺利获得新校区项目工程,竭力通过各种关系与甄朝党搭上线,拿金钱开路疏通关系,重金贿赂,以期获得甄朝党在资格预审、评标过程中的“关照”。甄朝党在收受建设方巨额贿赂后,利用一把手的身份和权力,直接违规插手学校工程项目。在学校研究工程项目投标资格预审会议和评标过程中,根据送钱公司情况,量身设定资格条件和投标门槛,或明示或暗示帮助送了钱的公司通过资格预审或中标。在投标过程中,一些建筑公司违反工程招投标相关规定,大打“组合拳”,组织多家企业参与串标、围标,确保获得云南民族大学的工程项目。在调查期间,甄朝党交代,“收了钱肯定是要帮忙的。如果帮不了,那就要退钱给别人。好在基本上都帮上了。”在甄朝党眼里,权钱交易已成为一件合法的事。

甄朝党的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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