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明确党政领导环保责任 损害生态环境终身追责

30.03.2016  12:47

云南明确党政领导环保责任 损害生态环境终身追责

2015年8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可依据该《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日前,记者获悉,云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已印发《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对党政领导环保责任进行了明确。

党政主要领导为生态责任担主责

细则》规定,各州(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省、州(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相关指标明显下降、造成生态环境恶化的,按照追责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选拔任用要过“生态关

细则》明确,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按规定把生态文明建设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同时,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也将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要依法依规建立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生态文明建设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实际的考核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和奖惩机制。

乡镇、街道领导也要担责

去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明确,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提拔;单独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至少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此外,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将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昆明日报  (记者 董宇虹)

文章来源: http://yn.yunnan.cn/html/2016-03/30/content_425574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