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扎实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02.04.2015  13:11
        2014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组发〔1990〕3号)废止。该《细则》分总则,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预备党员的接收,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附则,共7章44条。

      《细则》的颁布实施,对于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党员队伍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建设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为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务工作者,按照市直机关工委的要求,我学习了《细则》原文。现结合《细则》修订情况,就做好市人大常委机关发展党员工作谈几点认识。

      一、《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这次修订,保持了《细则(试行)》框架和内容的总体稳定。在1990年《细则(试行)》稿的基础上增加1章11条。主要修订内容是:依据党章对发展党员工作有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将中央提出的“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写入总则,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考察提出了新要求,细化了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的要求,进一步严格了预备党员审批权限,对追认党员的标准和程序作出规定,强化了党组织的领导责任和把关作用。
     
        修订后的《细则》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坚持以党章为依据,充分体现党章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新要求。二是体现从严要求,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考察。三是突出问题导向,针对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等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四是总结实践经验,把各地区各部门创造和积累的成熟做法和经验吸收进来。五是强化党组织责任,严肃工作纪律,切实发挥党组织把关作用。六是注重务实管用,既增加相关规定,又从实际出发简化一些程序。
     
      二、《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发展党员的指导原则

      主要体现在《细则》总则部分,指出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要切实做到遵循“十六字”总要求、落实“三个坚持”。

      “十六字”总要求就是 “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 ,这是2013年1月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部署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时提出的。

      “控制总量”, 就是要按照慎重发展、均衡发展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对发展党员数量和结构进行调控。未来,全国党员数量年均净增1.5%左右。2014年,临沧市委组织部开始实施《入党志愿书》编号管理制度,一个编号对应一名发展对象,“一个萝卜一个坑”,就是要防止一些地方、一些单位党组织乱发展党员。

      “优化结构” ,就是要逐步改善党员队伍的文化和年龄结构与分布状况。2013年中组部下发的《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各级党组织在当年发展的党员中,35岁以下青年、一线、高中以上学历三个重点对象要达到70%以上,女党员达到25%以上。同时要注重在非公企业、社区中发展党员。

      “提高质量”, 就是要坚持标准、加强培养教育、严格日常管理、严肃纪律要求,着力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基层党委要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和入党手续等进行全面审查,做到“六个不批”,即没有经过两年以上培养考察的不批,未经过党委一级集中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批,没有经过政审和政审不清的不批,入党手续不完备、材料不齐全的不批,团员未经团组织推优的不批,没有经过公示的不批。

      “发挥作用”, 就是在党员队伍建设过程中,各级党组织不仅要重视党员队伍建设,也要注重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

      落实“三个坚持”,就是 “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落实“三个坚持”,关键要把握两点:

      一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细则》在党员标准上明确提出,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在培养教育过程中,要教育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二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注重把握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禁止突击发展。

      三、《细则》进一步规范了发展党员的工作程序

      《细则》第二、三、四、五章,对发展党员的工作程序作了进一步规范,主要包括申请入党、列为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发展为预备党员、转正为正式党员五个环节。

      (一)关于申请入党

      本次《细则》的修改,将党章第一条完整地写入《细则》中,规定申请入党必须具备5个基本条件:一是年龄在十八岁以上的中国公民;二是必须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三是必须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四是愿意执行党的决议;五是必须按期交纳党费。

      《细则》规定,入党申请人可以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居住地党组织、单位所在地党组织、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流动党员党组织五类对象提交入党申请。

      (二)关于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细则》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做了新的规定,要求做到“两推一备案”,即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初步人选,并形成会议纪要,报上级党委备案,并由基层党组织将申请时间、党员推荐、群团推优情况、支部讨论意见等向所在单位党员群众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由党组织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

      《细则》规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期至少为1年,自党支部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之日算起。党组织要采取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和组织培训等方式,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党支部每半年至少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重点考察其思想政治、工作生活表现,特别是其在重大事件或突发事件中的表现,并形成综合考察报告存档。

      (三)关于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细则》规定,对经过1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由培养联系人提议,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员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拟发展对象。党支部要将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在7天内,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发展对象,报上级党(工)委备案。

      发展对象确定后,党支部要明确2名政治坚定、责任心强的正式党员担任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要认真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填写自己的意见;向大会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四)关于预备党员的接收

      《细则》规定,支部委员会负责对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材料、教育培养情况、政治审查情况、公示情况,及个人现实表现、党员群众意见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集体讨论,实行无记名投票确定是否吸收为预备党员。

      经支部委员会审查、集体讨论通过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报具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工)委预审,并提供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本人自传、本人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情况、发展对象政审情况、集中培训情况、确定为发展对象时党员群众座谈会议记录,有关公示情况、党支部会议记录、发展对象个人现实表现等相关材料。

      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由负责审批的上级党(工)委发放组织部门统一编号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前,支部委员会要对申请入党人进行忠诚老实的教育,将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目的意义,《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各栏目的内容和要求,向申请入党人讲清楚。

      党支部要按程序组织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事宜,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时,统一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形成支部大会决议,将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向发展对象所在单位的党员群众中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基层党组织将拟接受预备党员的有关材料报上级党(工)委审批。

      本次《细则》的修改,对发展党员的审批权限作出了重大调整。规定所有党总支都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也不能审批预备党员。预备党员必须由上级党 (工) 委审批。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五)关于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基层党组织要及时将上级党(工)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组织参加党内生活,党组织书记要负责找预备党员谈话,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并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督促、指导预备党员积极履行党员义务,按期缴纳党费,承担一定的工作任务。

      党支部每半年至少要听取一次预备党员的思想情况汇报,入党介绍人要定期向党支部汇报考察意见,党支部要根据预备党员的表现,及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预备期内,基层党(工)委要对预备党员进行至少一次集中培训。预备党员未经集中培训的,不能转正。

      预备党员1年预备期满前,应提前一至两周向所在党支部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如实向党组织汇报预备期内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履行党员义务情况,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情况。党支部要将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公示,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并组织召开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预备党员是否转正,形成党支部的决议,在7天内将决议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报上级党(工)委审批。

      《细则》规定,对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预备党员,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上级党(工)委收到党支部报送的预备党员的申请转正材料后,应召开会议讨论是否同意预备党员按期转正,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形成决议。党(工)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党(工)委审议批准后,应及时向所在党支部下发《党员转正通知书》。

      党支部书记要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细则》规定,预备期末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四、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发展党员情况及努力方向

      目前,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总支下设3个支部,共有党员80名。其中,第一支部29名、第二支部27名(预备党员1名,流动党员1名)、第三支部(离退休支部)24名。80名党员中,男性党员64名、女性党员16名。

      2012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总支先后发展党员2名,其中1名党员,经2012年前确定为培养对象,2013年7月由机关党总支一支部吸纳为预备党员,经过考核、考察、审批,该同志已于2014年8月顺利转正。

      2013年6月由二支部确定为培养对象的1名机关工作人员,经过参加培训、培养考察,已于2014年7月经支委资格审查、党员大会票决、公示、总支上报市直机关工委审批,已正式确定为预备党员。这2名新发展的党员均为年龄在35岁以下,大学本科文化的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年轻干部。

      2013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总支按照市直机关工委的要求和《细则》规定,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足。

      一是总支及各党支部书记、委员对党员发展的程序等相关业务还不够熟悉,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对党员的教育管理,以及党员资料收集把关还不够严格和完善;三是总支对各党支部书记、委员的培养、培训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在今后工作中,要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切实抓好发展党员工作:

      一要进一步加强发展党员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发展党员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把更多的优秀人才吸引到党内来;

      二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发展党员工作机制,不断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确保发展党员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

      三要进一步加强党务工作者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党务工作者的业务素质,为做好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发展党员工作打下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