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3月1日起实施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

23.01.2015  13:16

  编者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加快出口退税进度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要求,近日,税务总局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15年3月1日起,按照出口退(免)税企业的资产状况、纳税信用等级、内部风险控制等将企业分四类实施差别化管理。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出,对纳税遵从度高、信誉好的一类企业简化管理手续,退税审批时间将缩短至2个工作日以内;对纳税遵从度低、信誉差的四类企业退税则要经过严格审核。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出口退税管理实行无差别化管理,企业无论信誉好坏、规模大小、经营时间长短,都“一视同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退税占比较大的信誉高、税法遵从度高的出口企业的退税进度,而审核无风险和低风险的退税也耗费了大量人力精力。

  《办法》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等4个管理类别,每个类别都须符合一定条件。如一类出口企业需要符合年末净资产大于当年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总额、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以上、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未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相关规定的情形等条件。而如果企业具备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发生过拒绝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等情形,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过,海关信用管理类别认定为失信企业,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C级,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中的一项则直接判定为四类。

  《办法》规定,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出口退(免)税申报相关电子信息齐全并经预审通过后,即可进行正式申报,申报时不需要提供原始凭证,对应的原始凭证按规定留存企业备查;管理类别为二类、三类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按规定提供原始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除提供上述原始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外,还须同时按规定报送收汇凭证。

  专家表示,实施分类管理后,对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简化管理,对二类出口企业基本与现行管理一致,对三、四类出口企业实行比目前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改变了过去无差别化管理“一人生病、众人吃药”的弊端,总体上提高了出口退税进度,有利于提升税务部门管理效率,进一步规范出口退(免)税管理、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持续提升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促进外贸发展。(编辑:胡莹)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