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对废水超标排放企业实施限制生产

30.09.2015  16:07

为严肃环境执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元江县对生产过程中生产废水超标排放的云锡元江镍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实施了限制生产。

2015年8月14日,元江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对云锡元江镍业有限责任公司甘庄精炼厂进行现场监察,在查询其废水排放口在线监控系统历史数据时,发现该公司2015年8月10日在线监控数据显示镍离子12时为:1.37mg/L、13时为:1.36 mg/L 、14时为:0.55 mg/L、15时炎0.81 mg/L,平均排放浓度超过《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镍离子排放限值0.5mg/L的1.045倍。经报元江县环保局领导批准立案,并查实云锡元江镍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鉴于云锡元江镍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元江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玉溪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规范标准(试行)》第七类第(三十七)项列入严重违法程度处罚标准的规定,于2015年9月2日对云锡元江镍业有限公司作出了罚款人民币:玖仟肆佰贰拾柒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的有关规定,对云锡元江镍业有限公司作出了限制生产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