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猪肉地方储备制度实施方案》和《云南省省级猪肉储备项目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06.09.2015  12:32
云  南  省  商  务  厅

文件

云  南  省  财  政  厅

 

 

 

云商市〔2015〕47号

 

 

云南 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猪肉地方储备制度实施方案

和《云南省省级猪肉储备项目监督

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商务部门、财政部门:

依据《云南省省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云南省猪肉地方储备制度实施方案》和《云南省省级猪肉储备项目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云南省猪肉地方储备制度实施方案

2.云南省省级猪肉储备项目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15年8月27日

 

 

 

 

 

 

 

 

 

 

 

 

 

 

 

 

 

 

 

 

 

 

 

 

抄报:省人民政府、商务部 市场运行司

抄送:省发改委、省农业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

云南省商务厅办公室                                  2015年8月27日印发

附件1:

 

云南省猪肉地方储备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 生猪 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7]128号)、《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猪肉储备和吞吐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商市〔2013〕172号)要求,结合我省具体实际,决定在实施猪肉 中央储备 的基础上,建立我省猪肉地方储备制度。

  一、地方猪肉储备分级

云南省猪肉地方储备按照“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的原则,共分为三级组织实施:

(一)省级猪肉储备,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并委托第三方监管机构进行动态监管。

(二)州(市)、县(市、区)级猪肉储备,由各州(市)、县(市、区)组织实施。

(三)企业市场化猪肉储备,鼓励支持企业自愿建立。

二、猪肉储备种类

猪肉储备可包括生猪活体、冻猪肉、火腿储备三种。

三、猪肉储备布局和数量

(一)省级猪肉储备是结合各地人口规模以及猪肉类产品生产优势,按照布局合理、集中储备、区域辐射的原则建立以昆明市和相关州市、滇中产业新区为主的省级区域型储备格局。根据省级储备肉存储规模、品种结构和市场调控工作需要,按照各区域猪肉产品养殖(生产)品种和规模,区域人口规模,前3年储备任务完成情况和储备肉管理情况等确定各区域当年储备计划。对于藏区、灾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区域可以给予一定的倾斜。

(二)州(市)、县(市、区)级猪肉储备品种、数量和布局由州(市)、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企业市场化猪肉储备,由企业根据市场化运作自行组织实施。

四、政府承储单位资质认定和招投标

省级承储单位资质认定和招投标按照以下程序和标准执行,州(市)、县(市、区)级参照执行。

(一)资质条件

1.储备猪肉承储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肉类行业企业;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全资储存冷库、活畜储备 基地 场(以下简称“基地场”),或持有储存冷库、基地场所在企业5%以上股份;代储企业与基地场(分公司除外)必须在同一州、市;具有组织、管理基地场的能力及稳定的销售网络,能够承担储备猪肉的安全责任;自身及基地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负债率低于70%,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2.生猪活体承储单位除具备本条第1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基地场的基础母猪存栏数量在500头以上,后备母猪存栏不得低于60头,且必须自繁自养;常年存栏量应不低于4500头,其中60公斤以上的育肥猪不得低于常年存栏量的40%。同时基地场还应符合《中央储备猪肉活畜储备基地场资质条件》(SB/T10384-2004)规定的其他条件。

3.冻肉承储单位除具备本条第1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冻猪肉加工企业应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企业资格,具备《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规定的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的资质条件,冷库存储能力在3000吨以上,产品质量应符合《分割鲜、冻猪瘦肉》  (GB9959.2—2001)要求。储存冷库应符合的《国家储备冻肉储存冷库资质条件》(SB/T10408—2007)

4.火腿承储单位除具备本条第1点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同时满足:火腿存储能力在300吨以上,产品质量应符合《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1990)要求。

(二)申报程序

承储单位的确定,实行企业自愿报名,监管单位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料和现场资格初审后,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和确定承储单位资质并进行公示,实行动态管理。

(三)招投标程序

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储备管理办法和储备猪肉资质条件等有关规定,经招投标确立监管单位和承储单位,3年一定并可根据合同进行调整。

五、政府猪肉储备计划下达

由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中标承储单位下达储备肉入储计划。因承储单位未能按照规定完成储备计划需进行规模内调整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调减或取消其储备计划。

六、政府储备猪肉的动用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商务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后下达动用计划(品种、数量、价格和使用安排),动用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七、政府储备猪肉的轮库

为了防止冻猪肉、火腿陈次变质和确保活体及时出栏,承储单位根据自身生产需要拟订轮库计划,报监管单位批准同意后自行完成省级储备肉轮换,并及时将轮换情况报监管单位。

八、政府猪肉储备财政补贴标准

各级财政部门视当地财力情况和当地猪肉储备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补贴标准和安排财政补贴资金,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的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九、其他事宜

建立生猪活体、冻猪肉、火腿储备制度是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政策性很强,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此项工作,并根据当地的实际,建立储备制度,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期的市场稳定。

穆斯林人口较为集中的州(市)、县(市、区),由州(市)、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建立一定数量的牛羊肉储备,所需费用由州(市)、县(市、区)政府承担。

 

 

 

 

 

 

 

 

 

附件2:

 

云南省省级猪肉储备项目监督管理

实施方案

 

根据《云南省省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规定,由省级猪肉储备项目中标监管单位(以下简称“监管单位”)牵头,建立省、州(市)、县(市、区)三级联动省级猪肉储备年度监督管理体系,开展省级猪肉储备监管工作。为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及任务 (一)工作目标

建立省级储备肉监管办法,对承储单位的基本情况、储备肉(含活体、冻肉和火腿)的数量和质量动态信息进行管理监控,建立监测系统,并按规定报送情况。

(二)工作任务

1.提出储备肉计划安排建议;

2.了解承储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储备能力,按照《云南省省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关于储备肉(含活体、冻肉和火腿)的承储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料和现场承储资格初审;

3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承储公开招标相关工作;

4.按照《云南省省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储备肉入储、加工、更新轮换、质量检查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5.每月进行现场检查并及时上报情况,填写相关表格,核查承储单位记录数据、对监管情况进行整理、汇总报省商务厅;

6.完成储备肉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维护; 

7.配合完成储备肉动用等工作。

二、承储资格初审 (一)资格条件

1.活体承储单位要求能繁母猪的存栏数量在500头以上,后备母猪存栏不低于60头,且必须自繁自养;常年存栏量应不低于4500头,其中60公斤以上的育肥猪不得低于常年存栏量的40%。同时,基地场还应符合《中央储备肉活畜基地场资质条件》(SB/T10384-2004)规定的其他条件。

2.冻肉承储单位除具备第1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规定的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的资质条件,冷库存储能力在3000吨以上,产品质量应符合《分割鲜、冻猪瘦肉》(GB9959.2-2001)要求,储存冷库应符合《国家储备冻肉储存冷库资质条件》(SB/T10408-2007)。

3.火腿承储单位除具备第1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火腿存储能力在300吨以上,产品质量应符合《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1990)要求。

(二)材料核查

审核承储单位申报的材料,重点对照资格条件核查申报承储单位是否具备承储能力。

(三)现场核查

组织现场核查,重点查看申报承储单位的繁殖记录表、生产记录表、猪群转入或转出登记表、病死畜登记表、活体防疫情况表、库存情况记录表等原始记录,结合现场检查核定其养殖(库存)数量、质量是否与申报材料相符。

三、组织入储 (一)招标确定承储单位

配合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开展承储单位招投标相关工作并下达储期内的储备计划。

(二)组织入储

牵头组织承储单位按时、按质、按量入储。入储后开展现场查验,查阅相关证明材料,填写《云南省级猪肉储备基本情况检查登记表》(附件1),建立储备监测系统。在全省完成入储后7个工作日内,汇总全省猪肉储备基本情况,完成《云南省级猪肉储备基本情况检查登记汇总表》(附件2)并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

(三)签订责任书

根据合同内容,与每个承储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承储的数量、质量、储备条件、卫生规定、无条件服从储备动用以及达不到承储要求的罚则等内容。

四、日常监督检查 (一)监督管理组织形式

牵头组建云南省省级猪肉储备年度监督管理专家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

(二)监督管理方式

1.日常监管

组织有关州(市)、县(市、区)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含质量检测人员)组成承储地专家组,按统一、规范的要求,每月对省级猪肉储备项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按照《云南省级猪肉储备现场查验表》(附件3)的相关内容逐项进行现场实地核实填写,同时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说明。每月10日前对上月全部承储单位的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填写《云南省级猪肉储备现场查验汇总表》(附件4)上报省商务厅,若存在储备异常情况还需附相关说明和材料。

2.监管抽查

牵头组成省级专家组赴现场抽查,每年对每个承储单位至少进行1次抽查,填写《云南省级猪肉储备抽查汇总表》(附件5)。

(三)监督检查内容

(1)基本情况包括类别性质、建场(库)时间、负责人、联系电话等;

(2)企业当期生产经营情况、当期企业各类产品的价格情况、有无重大违法违纪经营行为等;

(3)在栏育肥猪或者在库冻肉(火腿)数量;

(4)在栏育肥猪或者在库冻肉(火腿)质量;

(5)储备肉是否专栏(专库)管理,数量和质量是否达到合同要求,管理是否规范等。

(四)情况汇总报送

每年6月15日前,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报送全省猪肉储备情况的年度总结。

(五)其他工作

1.储备动用

按照省商务厅下达的储备肉动用通知,配合组织承储单位按质、按量向目标市场进行储备肉投放。动用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云南省级猪肉储备动用情况备案表》(附件6)报省商务厅。

2.其他工作

积极配合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五、资金安排

监管单位和年度监管资金总量由招投标确定,主要用于月度监管人员差旅费、劳务费、交通费(包括燃油费、过路费、租车费、车辆维护费等);省级抽查人员差旅费、劳务费、交通费(包括燃油费、过路费、租车费、车辆维护费、航空费等);建立省级猪肉储备监测系统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其中,劳务费按照不高于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劳务费的标准执行,差旅费按照全省统一规定执行。

六、违规处罚

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承储单位有储备肉数量不够、质量不高、卫生条件差等情况,必须书面责成其限期整改,并按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收回拨付资金,同时明确下个储期不再承储。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监管单位未按照上述相关规定执行监管职能,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七、项目监督管理机构 (一)成立监督管理办公室

成立云南省省级猪肉储备监督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管单位内部,负责制定监管方案、技术规范,为有关单位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组织实施云南省省级猪肉储备年度监督管理工作。

(二)成立省级猪肉储备年度监督管理专家组

牵头成立有关州(市)、县(市、区)畜牧(改良)具有高级职称科技人员(含质量检测人员)为成员的云南省省级猪肉储备年度监督管理专家组,按统一、规范的要求负责省级猪肉储备年度监督管理工作现场检查工作,并对监督检查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附件:

1.《云南省级猪肉储备基本情况检查登记表》;

2.《云南省级猪肉储备基本情况检查登记汇总表》;

3.《云南省级猪肉储备现场查验表》;

4.《云南省级猪肉储备现场查验汇总表》;

5.《云南省级猪肉储备抽查汇总表》;

6.《云南省级猪肉肉储备动用情况备案表》。

120446.xls 120447.xls 120448.xls 120449.xls 120450.xls 120451.xls

来源: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