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工时摔伤致残 昆明一女工获赔116万

27.04.2016  10:07

    余女士在滇池旅游度假区一家工地上做工,不料从工地四楼摔下受伤,导致Ⅰ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事故发生后,就赔偿多次协商却未达成协议的余女士诉上法院,向工程方、建设公司等索赔1460068元。近日,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判决被告共同赔偿余女士1169708元。

  2014年10月13日晚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施工的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一工程项目工地上发生事故,工人余女士做工时从四楼摔下受伤,尽管救治及时,事故还是导致余女士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脊髓损伤、多条肋骨骨折等后果。经鉴定余女士因此次事故达Ⅰ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事故发生后,余女士将工程项目建设负责人程某某,第四冶金建设公司,第三人方某某、代某一同诉上法庭,请求判令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60068元。

  经法院审查查明,被告第四冶金建设公司购买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余女士获得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理赔的保险金人民币230000元。事故发生后,代某为余女士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各项费用共计20万余元。余女士要求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庭审中,被告的答辩并不能直接证明余女士在工作中存在过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余女士主张的金额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判决第四冶金建设公司,第三人方某某、代某连带赔偿余女士共计人民币1399708元。扣除余女士已经获得的保险赔偿人民币230000元,3被告应连带赔偿1169708元。(昆明日报 记者蔡靖妮)

编辑:赵艳芳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