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商局关于做好“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17.11.2016  03:03

云南省工商局关于做好“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云南省整治“不合理低价游”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云旅产业[2016]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商业贿赂、无照经营、虚假宣传、假冒侵权、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促进“不合理低价游”综合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当前,我省旅游市场中不合理低价游、高定价、高回扣、商业贿赂、强迫购物、虚假宣传、假冒侵权等问题突出,严重损害了我省旅游形象,侵害了游客权益,阻碍了旅游产业健康发展。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落实责任,加大整治力度,解决突出问题,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按照省委、省政府、国家旅游局的部署和要求,省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决定在全省开展整治“不合理低价游”专项行动。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整治方案,强化整治工作措施,加强督导检查工作,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要加强向地方党委政府的请示汇报,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面履行好监管职责。

二、明确任务,切实加大执法力度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紧密结合工商部门法定职责和整治任务,紧密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高定价、高回扣”等旅游市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突出重点,切实加大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办力度。

(一)加强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执法检查。 商业贿赂作为回扣的一种特殊形式,是这次专项行动重点整治内容。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一方面要加强对珠宝玉石、地方特色产品等旅游购物企业以及其他旅游要素企业的执法检查,对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另一方面,对相关部门检查发现和移交的涉嫌商业贿赂行为的案件要认真进行调查,依法严肃处理。同时,要主动出击,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对检查发现和社会反映的涉嫌协议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利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垄断行为,各地要及时上报省局,由省局报经总局授权后,组织开展反垄断调查。

(二)加强旅游购物企业和旅行社无照经营、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的执法检查。 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落实工商部门整治任务,从重从快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案件,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要通过查办一批案件,规范一批企业,坚决遏制旅游市场乱象。

(三)加强旅游市场主体信用监管。 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用,加强与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记录系统的对接,及时归集、公示旅游经营者违法失信信息,落实企业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制度,建立违法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实施旅游市场主体“双随机”抽查,不断强化旅游企业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约束,努力做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三、密切协作,形成整治工作合力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行业自律、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原则,加强专项整治协作联动。一方面,要加强市场、竞争执法、消保、企业监管等业务机构的协同监管和省、州、县、所四级执法联动。另一方面,要加强与旅游、税务、公安、物价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互通监管信息,开展联合执法、联合办案,形成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要加强舆情监测和消费投诉分析,及时掌握问题动向,增强整治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四、积极探索,推进工商旅游市场监管机构试点改革

      按照《省编办关于明确设置工商旅游市场监管机构审批程序的通知》(云编办[2016]194号)要求,昆明、大理、丽江、迪庆、西双版纳5个州市工商局和腾冲、瑞丽2市市场监管局要积极报批设置旅游市场监管内设机构,配齐配强人员,健全管理制度,扎实推进试点改革工作,进一步强化工商旅游市场监管执法。

五、加强督查,确保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整治期间,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和检查,确保整治工作落实到位。省局将按照省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要求,对商业贿赂、垄断行为等重大案件进行督办。各州市工商局及时把握工作进展情况,总结经验成效,每月25日前要将工作推进简要情况、统计表和查处的典型案例报送省工商局市场处,2017年4月20日前报送整治工作总结和查办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