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钞购物换真币 两男子分获刑一年半

17.01.2016  14:22

    近日,因持假钞购买物品兑换真币的谢忠、王云,被彝良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假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并移送监狱执行。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初,四川筠连县人的谢忠和一四川籍女子在彝良县牛街镇车站桥处,与云南镇雄人王云与岳某相遇。谢忠便告知王云,自己持有假人民币,并将13000.00元假钞中的12000.00元交给被告人王云保管,后谢忠又拿了少量的假钞给岳某(另处)和谢姓女子(另处)使用。四人于2015午1月1日至2日期间,由王云驾驶其妹妹王某所有的长安牌小型客车,在彝良县牛街镇、龙海镇、角奎镇农贸市场、荞山镇安乐村等地,向受害人购买木铲、红豆、腊猪脚、红薯粉条或兑换零钞的方式使用假钞。1月3日,四人一同到彝良县角奎镇某旅舍入住,王云将其保管的12000.00元百元假钞藏匿在旅舍窗户外房顶与墙交界处。1月4日,四人到彝良县荞山镇咪咡村以兑换零钱的方式使用假人民币时,被刘某某、张某某识破后报案,公安机关将谢忠、王云抓获。

    案发后在旅舍查获121张、受害人持有的3张面值100元疑似假币,经人民银行鉴定,均为机制假币。但岳某某持有的7张面值为100.00元、两张面值为50.00元的疑似假人民币,经鉴定为真币。

    法院审理后认为,谢忠、王云目无国法,明知是假币而持有,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且系共同犯罪中主犯,应按二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到案后二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正常的社会金融秩序,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惩治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年关将至,冒充消防、民政、医保等部门给予补助;冒充邮政快递收到违禁品;赶集时整(假)钞换零购物等作案手段,被犯罪分子悉数上演。特提醒务工回乡、赶集卖物、就医的父老乡亲,在医院、车站、银行附近等人员密集复杂的地方,多多关注警方及金融等有关部门告示,切莫相信天上会掉馅饼,谨防上当受骗。(云南网 记者杨之辉 通讯员乐华方)

编辑:文丽荣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