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组织召开全省物流寄递、机动车修理、汽车租赁等行业场所治安管理业务培训会议

20.08.2017  21:51

 

2017年8月18日,云南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组织全省治安部门召开了全省物流寄递业、机动车修理业、汽车租赁业等行业场所治安管理业务培训会议,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行业场所治安管理和深入推进治安信息系统建设做了安排部署,相关部门就物流寄递、机动车修理、汽车租赁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用进行了培训。

 

一、物流寄递业监管情况

 

近年来,我省物流业和邮政寄递业快速发展,货运代理、货运配载、货物中转、邮政快递等物流和寄递企业、个体工商户大幅增,全省物流业和寄递行业进入快速发展期,为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提供了快捷、便利、高效服务,为全省的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同时,由于安全管理相对滞后,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寄递物流渠道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毒品等违禁物品的案件频繁发生,严重危害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如2015年广西柳城“9.30”、2016年山东即墨“10.2”、2017年江苏丰县“6.15”等重特大爆炸案的教训就十分深刻。今年3月初,我省临沧市公安机关一天内破获两起利用快递包裹运输毒品案,查获海洛因1.047万克、麻黄素成品150克。7月27日,昆明市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利用快递包裹运输枪支弹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缴获制式手枪2支、子弹98发。这些案件充分暴露出寄递物流安全管理还存在不少问题和薄弱环节,全面加强安全监管刻不容缓。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维护公共安全是个细致活和实在活”。国家层面也成立了部际物流业、寄递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并且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文件。今年7月15日,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相关部门立足职责做好各项安全监管工作,全力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7月18日,公安部会同中央综治办、国家安全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安全监管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等9部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从即日起至今年底在全国集中开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寄递物流专项整治行动,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和讲话要求,深刻阐述了加强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提出了明确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和第八十五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的规定。    为全面加强物流业和寄递业治安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全力推进实名收寄、开箱(包)验视、过X光机安检“三个100%”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云南省公安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物流业和寄递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运用。并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务必要按照省厅的安排部署,强力推进“云南省物流寄递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应用,必须在党的“十九”召开前实现系统全覆盖。物流业和寄递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是以公安专网、互联网为依托,通过实时采集寄(收)件人身份信息、寄运物品开箱(包)验视情况,通过边界接入技术和内外网数据交互,实现物流业和寄递业治安和安全管理信息的社会采集和动态管理。

 

二、机动车修理业监管情况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部署,进一步加强我省机动车修理业治安管理,强化阵地控制,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公安部《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关于贯彻执行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和印刷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和公安部治安局《关于传发〈推进治安管理基础信息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全省机动车修理业治安管理工作实际,云南省公安厅决定在全省开展机动车修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工作,并于2016年12月30日下发了《云南省机动车修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

 

机动车修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是以公安专网、互联网为依托,以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从业人员、承修车辆、送修人员为基本对象,分别在公安机关和机修企业搭建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公安端、企业端),配合前端采集设备,制发机修业信息系统“一卡通”,实现机修业治安信息的社会采集和维修车辆及送修人员的动态管理,强化机动车修理业治安管理。

 

汽车租赁业监管情况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新兴服务行业不断涌现,特别是汽车租赁行业发展快速,对交通运输、旅游业、汽车业等方面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拉动消费、为人民群众出行提供方便的同时,也存在着安全管理措施缺失、从业人员素质不高、从业门槛低等问题,随之产生的治安、刑事案件以及安全管理事故频发,特别是骗租、运输毒品、诈骗、车辆盗抢、暴恐犯罪等系列问题,对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产生了严重危害,也严重侵害了该行业的合法利益,影响了行业的正常发展。

 

针对汽车租赁行业存在的问题,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尽最大努力堵塞治安管理漏洞、遏制各种利用该行业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2016年11月1日,云南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汽车租赁行业治安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深刻认识当前汽车租赁行业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危害性和复杂性,高度重视和加强汽车租赁行业的治安管理和服务工作,从排查摸底、落实有关管理规定、强化管理手段、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和加强物防、技防设施建设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一条:“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车、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的,不得提供”和第八十六条:“住宿、长途客车、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由主管不明处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和公安机关治安管理相关规定,云南省公安厅决定在全省开展汽车租赁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工作。

 

汽车租赁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是以公安专网、互联网为依托,以汽车租赁企业和从业人员、承租车辆、人员为基本对象,分别在公安机关和租赁企业搭建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公安端、企业端),配合前端采集设备,实现汽车租赁治安信息的社会采集和承租车辆、人员的动态管理,强化汽车租赁行业治安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