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修改“三法”对加强县乡人大建设的意义

16.12.2015  1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是我国政权建设的三部重要法律(简称人大三法)。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是实现基层民主的有效形式。

    为落实中央要求,切实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了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一、修改地方组织法 加强县乡人大建设和工作

    《决定》明确了乡镇人大在闭会期间的职权和活动方式。 一是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职责,增加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第15条第2款)。

    二是增加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从15人至27人,修改为15人至35人,人口超过100万的,从不超过35人修改为不超过45人(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第41条第4款第3项)。

    三是增加规定,县级人大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第30条第1款)。

    四是增加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负责联系辖区内的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本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监督、选举以及其他工作(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第53条第3款)等。

    二、修改选举法 加强县乡人大代表选举工作

    为把好代表“入口关”,《决定》加强了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加强对选举全过程的监督。一是增加规定,公民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违反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修改后的《选举法》第34条)。

    二是参照全国人大组织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责和审查程序进一步予以补充和完善。增加规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修改后的《选举法》第46条)。

    三是增加规定,当选代表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布(修改后的《选举法》第45条第2款)。等等。

      三、修改代表法 加强县乡人大代表工作

    为加强国家机关同人大代表的联系,提高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质量,做好代表履职服务保障工作,加强对代表履职的监督,《决定》对代表法作了一些修改。

    一是增加规定县级人大代表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乡镇人大代表根据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安排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修改后的《代表法》第26条)。

    二是规定了乡镇人大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乡镇人大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修改后的《代表法》第24条)。三是规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修改后的《代表法》第42条第3款)。四是规定,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定期组织本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修改后的《代表法》第45条第2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