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保证金开展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24.01.2017  20:04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建筑业企业,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和金融创新服务,充分发挥社会信用、工程保险等市场机制的作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精神和要求,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云南保监局认真研究,决定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开展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按照“试点先行、适度创新、稳步推进”的总体要求,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中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试点,待总结出成熟可复制的经验后,在全省各类建设工程予以推行。

二、试点适用期限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综合保险试点适用期限为三年(暂定)。

三、试点综合保险险种

包括: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业主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

四、保险费率

承办保险公司应结合云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行业的实际情况,按照市场化运作,本着切实为建筑行业企业减负的原则确定有关综合保险的保险费率。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市场主体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及建设全过程中,提供投标相应保证保险证明的与缴纳保证金、银行保函具有同等效力,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限制或拒绝接受。

(二)建设单位与建筑行业企业(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施工企业等)进行款项和费用结算时,有关单位提供投保相应保证保险证明的,建设单位不得再扣压工程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

(三)各建筑行业企业要主动加强与承办保险机构的联系,充分利用有关保证保险,减轻流动资金的压力。

(四)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竣工验收时,只要建筑行业企业提供投保工程质量保证保险证明的,应督促建设单位结清剩余工程款。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要充分认识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的重要意义,通过建立保险机制,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的负担,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

(六)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综合保险试点过程中,要逐步建立起覆盖建设工程全流程的、市场与现场联动的闭环管理模式。在建筑市场信用系统向承办保险公司开放的同时,将承办保险公司动态风险管控的反馈引入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

(七)鉴于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综合保险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复杂性、风险性较高,为促进项目健康发展,试点期间,由一家保险机构牵头,联合数家保险机构组成共保体,负责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承保、理赔、风险评估等工作。大力倡导并推行网络投保,通过“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进行保险单(保函)核验,发挥保险公司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承担等优势,促进云南省建筑行业诚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

联系人及电话:刘建周,0871-64320979。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云南监管局

2017年1月16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1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