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地下停车场劫持人质案”一审判保险公司赔车主18万

16.03.2015  10:20

    去年7月19日晚上8点多,白女士在南亚风情第壹城地下停车场电梯口,被4名歹徒劫持,并开着白女士的高尔夫轿车试图逃亡缅甸。在普洱孟连一个检查站,警方堵下了轿车,劫匪试图冲卡逃出境外,被警方当场击毙一名嫌疑人,另外3名嫌疑人被抓获。经过惊魂的20小时后,白女士安全获救。而绑匪开车冲卡过程中,导致高尔夫轿车严重受损、报废。事后,白女士的丈夫田先生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保险公司拒赔。田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车辆损失19万元。上周五,昆明市五华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车主各种损失18.48万元。

    案件回顾

    绑匪冲卡车辆受损报废

    去年7月19日晚上8点多,白女士把刚买4个月的高尔夫轿车停在南亚风情第壹城的地下停车场,准备去单位开会。她在等电梯时给一个同事打电话时,突然听见背后传来一声:“不许叫,只是劫财!”随后一只手勒住了白女士的脖子,另一名男子拿着电棍朝她袭来,惊慌中白女士的手机掉在了地上。随后,她被歹徒挟持上了自己的车,歹徒驾车上了广卫立交后飞速朝玉溪方向驶去。白女士掉在地上的手机并没有挂断,一直与同事保持着通话,通过手机传出的声音,同事判断白女士可能被绑架了,立即向辖区派出所报警,并通知了白女士的丈夫田先生。

    7月20日清晨,嫌疑车辆行驶至思澜公路某段时,被普洱边防支队澜沧边防检查站3名执勤官兵拦下。执勤官兵发现副驾驶座嫌疑人的身份证是伪造的,要求车内的人员下车接受检查。见边防官兵坚持让他们下车接受检查,田某便用匕首划了白女士脖子4刀,随后嫌疑人开着车强行冲卡驶往澜沧方向。

    当天上午11点,嫌疑车辆驶入公安机关设在孟连县勐马镇至孟连县城公路的查缉卡点,直接撞向警方设卡的警车,最后撞上路边树桩才停下来。3名犯罪嫌疑人下车后在车旁与警方对峙,另1名犯罪嫌疑人则在车上将刀架在白女士脖子上。规劝无效后,警方果断开枪,将持刀劫持人质的歹徒当场击毙,并将另外3人抓获,白女士安全获救。绑匪冲卡时,不仅造成白女士受伤,还导致高尔夫轿车严重受损、报废。

    庭审争议

    车主:保险公司应赔偿车辆损失

    被撞毁的高尔夫轿车是白女士丈夫田先生花了20多万元买的,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平安保险”)买了车辆保险,其中车损险20多万元。由于云南平安保险拒绝赔偿损失,田先生将其告上法庭,索赔车辆损失19万元。

    田先生的代理人云南格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欧华军认为:田先生买了车辆损失险,只要事故的损失不是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就应当赔偿。还有,田先生在4S店里买保险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没有对“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田先生在4S店里交钱后,根本没有见到保险合同,更别说提示里面的“免责”条款了,连保险合同上的签字都不是他本人签的,估计是业务员代签的。

    保险公司:犯罪行为不属车损险范围

    经过鉴定,证实了保险合同上的签字不是田先生所写。但云南平安保险代理答辩称:田先生买保险时,业务员已经尽到告知“免责”条款,保险合同上有田先生的签字。歹徒开着田先生的轿车故意撞毁,根据警方查明的事实,车辆碰撞的前提是歹徒抢劫了车辆,是恶性犯罪行为,不属于车损险的保险范围。对于轿车的损失,车主可以找犯罪分子索赔。

    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赔偿18.48万元

    五华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云南平安保险在向田先生送达的保险单中,未附有保险条款,且经鉴定投保单上“田先生”的签字也不是他本人所签,所以,保险公司没有对保险合同中免除责任的条款对田先生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于是,五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云南平安保险向田先生支付保险赔偿金18.48万元。柏立诚(春城晚报)

编辑:张钊责任编辑: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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