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消费者与保险公司发生理赔纠纷怎么破?诉调机制来帮忙

05.11.2015  10:20
  驾驶投保车辆被绑架,随后车辆在解救过程中被损毁,保险公司居然不赔?白女士纳闷之下提起诉讼,在昆明中院调解下,双方分歧逐步弥合,自愿达成了由保险公司向车主赔偿的协议。这是昆明市两级法院实行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下的一个普通场景,消费者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纠葛难题有了解决的渠道。

  诉调对接契合 “和文化”传统

  昆明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姚磊介绍,诉讼虽然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程序保障,但也具有较强的对抗性,非此即彼的裁判结果,往往会造成保险纠纷当事人之间关系的紧张。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作为一种灵活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以相对平和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把纠纷带来的损害降低,契合了我国的“和文化”传统,顺应了当事人的心理需求。

  同时,保险公司如不履行和解协议,将会受到行业自律公约的制裁,经过司法确认后,当事人还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故保险公司对于达成的和解协议均能自动履行,这进一步降低了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

  昆明2013年5月10日启动试点

  11月4日,昆明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内容。据悉,为公平合理、及时妥善地化解消费者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争议纠纷,更加有效地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通知》,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的试点工作,建立起了我国金融领域第一个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昆明市也被列为试点地区之一,并于2013年5月10日正式启动试点工作。

  目前,除保险行业协会外,昆明地区共在试点的昆明中院和六个基层法院设立了七个调解室。

  2015年9月29日,昆明中院被授予了全国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建设“示范法院”的荣誉称号。

  提供另一纠纷解决渠道

  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是一个新名词,它并非学理概念,而是司法实践的产物。简单地说,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就是将司法调解与保险行业调解相结合,由人民法院将保险纠纷案件委派或委托给保险行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后,由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或出具民事调解书,赋予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与之前开展的“诉调对接”相比,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是主要针对保险领域的纠纷建立的一种行业调解与司法审判相衔接的机制。通过保险行业调解与司法审判的紧密衔接与联动、互动,建立多方位的保险纠纷解决渠道,使保险纠纷化解方式更加多元化和专业化。

  目前,我国保险纠纷的解决渠道比较单一,以诉讼为主。诉讼虽然具有较强的程序保障,但成本也相对较高,当事人需要付出时间成本和诉讼费用的成本。对于一些小额诉讼的保险消费者而言,即便胜诉也往往得不偿失。而且大量的保险纠纷通过诉讼解决,加大了人民法院的受案压力,不利于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因此,建立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可为保险消费者提供更多可选择的纠纷解决渠道。

  三年调解成功1619件案件

  经过近三年来的实践,昆明法院的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据统计,截止2015年6月30日,两级法院共委派、委托调解案件2350件,调解成功1619件,调解成功率68.89%。

  以试点前的2012年和试点后的2014年为样本进行比较,调解成功率显著提高。2012年两级法院共受理保险纠纷案件2400件,调解案件940件,调解成功率29%。2014年两级法院共受理保险纠纷案件3043件,其中依托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调解案件831件,调解成功率75%;加上当年法院自行调解的保险纠纷案件,2014年两级法院共计调解保险纠纷案件1505件,是2012年的1.6倍。

  2012年两级法院保险纠纷案件的上诉率为20%、发改率为23%、服判息诉率为75%,2014年的相关数据为19%、14%、75%。较之2012年,2014年在案件受理数大幅上升的情况下,两级法院保险纠纷案件的上诉率、发改率稳中有降,服判息诉率保持了平稳。分析原因,通过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化解矛盾纠纷起到了积极作用。

  开展保险纠纷诉调对接试点工作后,对于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保险公司均能自动履行,有效实现了将纠纷解决在庭前,案结事了的目标。

  “昆明模式”的特点和亮点

  昆明法院在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昆明模式”,具体有以下特点和亮点:

  调解室进法院,确保及时有效调解纠纷。这是昆明地区试点工作有别于其他地区的一个重要特点。一方面增强了当事人对调解的信任感,合理预期诉讼与调解的结果,有助于提高调解成功率,另一方面极大地方便了纠纷的及时解决和诉调对接的有效衔接。

  立案前委派调解与立案后委托调解有机结合。立案前委派调解,即对起诉到法院的保险纠纷,法院积极引导并经当事人同意后,委派保险纠纷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立案后委托调解,即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保险纠纷案件,法院相关审判庭可以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托保险纠纷特邀调解员调解,或者邀请特邀调解员协助调解。

  试点中,法院坚持对经引导当事人不愿意选择非诉调解的,及时立案审理,妥善处理好诉调对接的问题,并通过与小额诉讼、简易程序快速裁判机制的衔接,及时妥善地处理纠纷,既有效解决了诉调对接的问题,又实现了案件的繁简分流,取得良好效果。

  调解员选聘因地制宜,具体操作各具特色。

  昆明中院与云南保监局建立了所有参加试点法院和部门以及保险行业协会为成员单位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工作目标和措施,确保了工作协调联系无障碍,问题解决及时有效,信息互通畅通无阻。

  典型案例:田先生诉保险公司合同纠纷案

  2014年4月1日,田先生为其所有的云A3XXNC号车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险期间自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1日。2014年7月19日田先生的妻子白女士驾驶投保车辆被绑架。同年7月20日投保车辆在孟连县先与警方拦截车辆相撞,后撞到路边大树导致该车严重损毁。

  田先生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和白女士的医药费用。而保险公司认为事故是因犯罪行为导致,拒绝赔付。

  田先生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无奈之下提起诉讼。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进一步加剧,一度拒绝调解。为化解矛盾纠纷,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昆明中院民四庭依托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委托第三方昆明市保险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

  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逐步弥合了双方当事人的分歧,双方自愿达成了由保险公司向田先生赔偿183800元,并由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的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主审法官介绍,本案通过委托保险行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妥善化解了矛盾纠纷,突出体现了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非对抗性、成本低廉、程序简便的特点,是一个通过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矛盾纠纷的典型案例。

来源:云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