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加强消费权益保护 金融机构不得掩饰产品风险

29.05.2016  10:44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提出,金融机构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出售消费者个人信息获取不当利益。

  应及时发布金融消费风险信息

  《意见》提出,全省金融机构应当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风险及专业复杂程度进行评估并实施分级动态管理,完善金融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制度,做好风险测评和风险提示。建立金融消费风险发布平台,及时发布金融消费风险信息,提示公众注意购买、后续服务、投诉及争议解决等各环节的注意事项,引导金融消费者合理预期,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同时,金融管理部门要督促金融机构在官方网站显著位置公布金融产品条款和服务承诺信息,以清晰和通俗的语言,向金融消费者说明金融产品和服务,重点突出免责条款、预期收益等与金融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的内容,并对免责条款作出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提示和明确说明。

  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信息

  《意见》还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金融消费者保护知识提出了更高要求。全省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和服务定价管理、协议制定过程中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在金融产品销售过程中,应统一规范销售行为,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同时,要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滥用优势地位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此外,要建立有效的售后服务机制,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建立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和销售误导责任追究制度,及时纠正、弥补产品或服务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加以完善和改进。

  建立金融消费者投诉热线

  当前,泄露或买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现象非常普遍。对此,《意见》明确要求,建立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制度,全省金融机构要充分保障金融消费者有关信息安全,确保信息的采集、使用和保存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征得金融消费者同意,确保业务系统记录的金融消费者信息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同时,要求完善信息技术保障手段,防止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不得篡改金融消费者信息资料,要加强客户档案保存及私人信息保密管理,对收集的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要严格保密、确保安全,不得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开展经营活动和获取不当利益。

  金融消费者有权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意见》提出,金融机构官方网站和各营业网点要在醒目位置公布电话、网络、信函等投诉处理渠道,各金融机构要建立金融消费者投诉热线,提高投诉处理效率,增强化解矛盾纠纷的效果。

  记者李丹丹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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