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发出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 石林女子不堪家暴申请保护

07.04.2016  11:23

  云南网讯(记者 赵岗)夫妻因小事争执,云南省石林县男子杨某打伤妻子黄女士,黄女士带着4岁的孩子住回了父母家里,躲避丈夫的暴力。不料,杨某却多次跑到黄女士父母家里,对她及她的家人纠缠、骚扰。“暴力一旦发生就会有下一次。”想到被丈夫暴力后留下的伤痛,黄女士向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同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4月6日,石林法院依据新法的规定,裁定禁止杨某对黄女士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杨某骚扰、跟踪、威胁黄女士及其家属。据悉,这是《反家暴法》实施后,昆明发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夫妻冲突】妻子眼皮轻伤

  黄女士是在4月5日向石林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她告诉法官,她已经起诉与丈夫杨某离婚,但在起诉前,杨某暴力殴打了她,导致眼镜破碎后划伤眼皮和眼角,造成她受轻微伤的后果。

  昨日上午,黄女士戴着一副墨镜出现在法庭里,从侧边看过去,眼皮和眼角处被划破的大概4厘米的缝合伤痕还清晰可见。坐在申请人席上,黄女士始终一语不发,只想法院判给她一张人身安全保护令。

  事情的发生还得从3月15日开始,当天下午,杨某朋友的小孩来家里吃饭,期间,两人就因为添加一套碗筷的问题吵了起来,继而发生家暴。这次冲突让黄女士彻底死心了。说起婚后的生活,她说“早没了感情”。两人于2009年经朋友介绍认识,2010年登记结婚,结婚后,两人没和老人一起生活,单独相处让丈夫的一些不良嗜好爆发:“好赌博,爱玩。还常拿我钱包的钱也不事先说声。不顾家,特别是生了女儿后,要找人搭把手都找不到。

  黄女士说,以前杨某倒是没动过手打人,但常言语威胁,还把“几巴掌扇死你”当成口头禅。这次受伤后,她到石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颜面部软组织挫伤、左眼睑皮肤裂伤、左眼球结膜下出血。经石林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此次损伤为轻微伤。

  庭审中,黄女士的代理律师出示的照片通过证物展示台一张张的显示在法庭内的电子显示屏上,照片上,黄女士脸上血肉模糊,手臂和肩膀上也多出淤青。

  对此,杨某却解释,黄女士的伤不是自己打的,是争执中,黄女士摔到导致的。“发生争吵她先抓我的脸,被我推了一把摔倒后,她的眼睛被摔破的眼镜碎片划伤”。杨某说,黄女士并不爱家,还经常对他冷暴力,在家里绷着脸不说话,打电话不接,短信不回。所以黄女士要和他离婚,他是同意的。

  【法院裁定】6个月内不能接近黄女士

   石林法院审查后认为,黄女士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并依法裁定在六个月内,禁止杨某对黄女士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杨某骚扰、跟踪、威胁黄女士及其家属。如杨某违反上述禁令,石林法院将依照《反家暴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案子在全市法院是第一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也是全市法院开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石林法院法官徐吉昆介绍,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就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是当事人,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申请保护令的条件,就是要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且申请人能举证证明。

  【如何保障】困难重重需多方联动协作

   去年12月,杭州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经过审理,调解结案,暂时不离,男人写下保证书,同时,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男方再度家暴,当时被称为杭州市第一个针对家暴的人身保护令。然而女方拿到“保护令”不过一个月的时间,她再度受到丈夫的家暴。

  从该案可以看出,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该怎么做才能保障保护令能落到实处,切实保护起申请人?

  然而,《反家暴法》要取得实效并非易事,除了专门立法,还必须思想关、执行关、落实关,要有社会各界的长效联动机制,以确保《反家暴法》落地扎根。徐吉昆法官介绍,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落实,也是反家庭暴力法中最难实施的一部分,人民法院虽然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但是具体怎么保护,最关键的是要靠法院、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村委会等众多单位的协调配合。

  “但现在云南却缺少这样一个联动机制,大家的工作是分散的,并没有形成一个强大的保护网。”徐吉昆说,单靠人民法院的力量不可能做到一直跟踪、保护申请人。因此,石林法院也会把对黄女士的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到她所居住的辖区派出所、妇联、居委会、村委会等相关单位,以便这些单位能了解黄女士的情况,遇到被申请人违反禁令了,也能第一时间做到切实保护黄女士的权益。

  【保护令执行】

  昆明需要做哪些努力?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孙文杰律师认为,《反家暴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保护家暴受害者最快、最行之有效的办法。“里边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以前,很多人受到家暴报警,公安机关大多只能进行口头教育,获得的效果并不好,‘保护令’完善了家庭暴力的空白地带。”孙文杰说。

  但对于家暴,第一时间实施保护是一直存在的问题。由于缺乏保护措施的联动,人身安全保护令可能无法立竿见影地解决家暴问题,因此,孙文杰认为,加强《反家暴法》的宣传和学习就显得尤为重要;另外,市民要转变传统观念,从源头上对暴力事件加以监督和制止,确保切实做到有“”就有“保护”。

  另外,徐吉昆法官提醒,一旦被申请人违反禁令了,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自诉,或者由公安机关立案后,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将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