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首例排除“非法证据”案件开庭审理

07.10.2014  17:59

由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麦某等五人贩卖、运输毒品一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侦查机关在讯问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未及时送看守所羁押、所查获的毒品海洛因未按规定封存保管等情形,相关证据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近日,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由侦查机关侦办人员出庭作证,对证据合法性做出说明,经过当庭质证,最终判处二人无期徒刑,二人有期徒刑十五年,一人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消息来源:省院公诉办

该案是新《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保山首例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开庭审理的案件。保山市检察院领导高度重视,要求承办人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精心组织好庭审的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并亲自带队组织市、县两级公诉及侦监部门干警到庭观摩学习。同时,还邀请全市公安机关毒品侦办单位的50多名领导及办案民警到庭观摩,对有效遏制非法取证行为,增强程序与实体并重的意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