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兴旅 依法治旅

23.07.2015  16:39

  据悉,从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到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的十二年期间,云南各级旅游部门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全省各级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准确把握依法治国对旅游法治建设的要求和内涵,努力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贯彻落实到云南旅游业改革发展和规范管理的各个环节,严格按照《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云南省旅游条例》等国家和地方旅游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着力推动旅游法治建设工作,引领全省旅游行业全面步入依法兴旅、依法治旅的发展轨道,以旅游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促进了云南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形成了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守法经营、游客文明旅游的良性格局。
   全面落实了依法兴旅的职能

  据了解,全省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国民旅游休闲纲要》及《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旅游强省的意见》等政策和措施,按照《旅游法》和《云南省旅游条例》的要求,推动了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统筹编制了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积极推进了旅游与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扶持了老少边穷地区旅游业发展,加强了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实施了“七彩云南,旅游天堂”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加大了对旅游业的资金投入,推进了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安全、旅游信息化建设,强化了旅游行业监管力度,保证了旅游业在法治轨道上规范快速发展,顺利实施了云南旅游“二次创业”、旅游改革发展、建设旅游强省、培育旅游大产业等发展战略,完成了“十五”“十一五”“十二五”旅游发展目标任务。
   严格履行了依法治旅职责

  据悉,全省各级旅游主管部门牢固树立“法定责任必须为”的理念,按照《旅游法》和《云南省旅游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相关部门,完善综合监管机制,开展旅游行业“打非治违”和“十五不准”专项治理活动,加大对旅游市场的综合整治,加大对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虚假广告、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欺骗或变相强迫消费、商业贿赂、违法“一日游”、欺行霸市、垄断市场、违法调整门票价格以及通过边境旅游渠道从事走私、贩毒、赌博和涉黄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了旅游市场监管、旅游执法水平和投诉处理能力,不断优化旅游市场环境;创新工作方法和手段,探索了行之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途径和办法;完善了执法机制,将运动式执法转变为常态化监管,提升了执法效益和治理效果。
   完善了旅游法规制度体系
  据了解,全省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了旅游改革发展,加大了旅游业综合改革的力度,整合了旅游领域各项改革试点,为旅游业的改革发展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多方面的经验,做到了重大改革于法有据,需要先行先试的,按照法定程序获得了授权;对于不适合要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照立法权进行了修订、废止或者提出了修订、废止的建议。针对《旅游法》相关配套制度薄弱的问题,克服“等待”思想,结合云南旅游强省建设工作的需要,率先修订了《云南省旅游条例》,积极推动各级政府健全了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完善综合协调职能,提升综合协调实效;健全了旅游联合执法监管机制、旅游投诉统一受理机制和旅游安全综合管理机制;完善了旅游公共服务体系、旅游规划编制和评价体系、旅游产业发展促进体系、旅游紧急救援体系、旅游形象宣传推广体系。

   探索完善旅游执法体制
  据悉,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按照《旅游法》和《云南省旅游条例》的要求,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组织下,积极联合工商、交通、公安、质监、监察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采取行政监察与行政执法相结合的工作方式,推行旅游投诉“一站式”服务,进一步强化舆情监测和畅通投诉渠道,重点跟踪、总结了市县两级执法经验;针对旅游活动流动性强的特点,完善了跨区域旅游执法协作机制,实现了省、州(市)、县(区)三级执法联动和信息共享;联合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完善了旅游车辆指标投放的科学决策机制和全省旅游客运运力合理调配的工作机制,建立了对旅游车辆驾驶员进行从业资格证和旅游服务质量合格证的双证管理制度。按照建立性质统一、规格统一、职能统一、形象统一、经费有保障的全省旅游执法体系的目标,不断加强了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适应了旅游执法工作的新趋势、新要求。
   规范了旅游执法行为
  据了解,凡有执法权的全省各级旅游主管部门,都全面落实了旅游执法责任制,建立了执法机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旅游法》和《云南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了执法工作程序制度建设;对重大处罚决定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建立了旅游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进一步细化、量化了行政裁量标准,合理规范裁量种类、幅度。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加强了对市县旅游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切实提高了基层执法能力,逐步实现科学化、理性化监管,进一步建立起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和消费环境,全面推动旅游服务质量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