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启动使用失业保险稳定岗位促进就业工作

04.11.2015  16:42

    根据省人社厅有关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普洱市人社局、财政局于10月8印发《普洱市使用失业保险稳定岗位促进就业实施方案》,正式启动使用失业保险稳定岗位促进就业工作,着力从四个方面帮助企业稳定就业、促进个人创业实现就业。

    一是降低缴费费率,减轻单位及个人负担。自2015年3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统一从3%下调为2%,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2%下调为1.4%,个人缴费费率从1%下调为0.6%。

    二是实施稳岗补贴政策。企业平均工资连续3个月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且当年参保人数比上年减少不超过5%的,每年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45%给予稳岗补贴;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每年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40%给予稳岗补贴。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三是给予失业人员创业补助金。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失业人员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招用其他失业人员的,除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外,给予3000元创业补助金。

    四是给予特困失业人员社保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和期满后的特困失业人员(指“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和“4050”失业人员),就业服务机构在实施“一对一”帮扶就业措施时,分别给予社保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以上措施除失业保险缴费费率调整和稳岗补贴按国家规定时间执行外,其他措施从2015年起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