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体育局关于实施“七彩云南全民健身组织建设工程和活动示范工程”的意见

10.03.2015  13:29

云南省体育局文件

云体发[201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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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体育局(文体局),省体育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省级体育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的实施意见》,我省从2010年开始实施“七彩云南全民健身工程”,这一系统工程包括基础设施工程、组织建设工程和活动示范工程,三项工程是一个整体,缺一不可,其中,基础设施建设是基础,组织建设是重点,城乡群众参与健身活动是目的。基础设施工程已于2010年印发了《七彩云南全民健身基础设施工程实施办法》,实施两年来,收到显著成效。为全面落实《云南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推动“七彩云南全民健身工程”实施,现提出“七彩云南全民健身组织建设工程”和“七彩云南全民健身活动示范工程”实施意见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七彩云南全民健身组织建设工程”和“七彩云南全民健身活动示范工程”要做到制度化、常态化。至2015年,培训审批各级各类社会体育指导员不少于5万人,命名资助全民健身活动优秀社团组织60个,表彰社会体育指导员20名、全民健身活动站点100个,创建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120个,创建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150个,所有县(市、区)建有国民体质测定与运动健身指导站,各地都有一州(市)一品、一县(市、区)一品、一乡一品全民健身示范活动。争取到2015年,“七彩云南全民健身组织建设工程”和“七彩云南全民健身活动示范工程”主要指标位于西部前列。

二、任务分解

(一)“七彩云南全民健身组织建设工程

针对组织建设基础和骨干素质不够强,经费不足等状况,认真规划部署,加强培训,增大投入。

1 . 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

      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每年省体育局培训和审批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不少于200人,州(市)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审批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不少于1300人:100万人口以下的州(市)不少于20人,100万至300万人口的州(市)不少于50人,300万以上人口的州(市)不少于150人。每年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审批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不少于4800人:20万人口以下的县不少于10人,20万至50万人口的县(市、区)不少于30人,50万至80人口的县(市、区)不少于80人,8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不少于190人。

省体育局进行“云南省十佳社会体育指导员”评选表彰。各州(市)体育行政部门推荐开展体育志愿服务积极认真、效果显著、有突出感人事迹的社会体育指导员。

2. 加强体育社团组织建设

创建及命名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 各级体育部门要支持城市社区建立有场地设施、组织健全、管理规范、会员稳定、经费保障的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由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申请、街道办事处综合文化站逐级向省体育局推荐,省体育局每年命名40个“云南省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

创建及命名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各州(市)、县(市、区)要根据《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申报评比办法》,积极建立、申报组织健全、管理规范、会员稳定、经费保障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创建国民体质测定与运动健身指导站: 各级体育部门依托体育场馆,建立具有开展体质测定与健身指导咨询服务、群众体育锻炼情况抽样调查职能的国民体质测定与运动健身指导站。各州(市)根据到2015年辖区县(市、区)全覆盖的任务制定计划逐年实施,省体育局每年支持40个指导站的器材,并组织技术人员培训班。

表彰优秀体育协会、全民健身活动站点: 对组织健全、管理规范、积极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各级各类体育协会进行表彰;对有固定健身活动场地、配备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健身指导、落实管理责任、有相对固定健身人群,开展健身活动积极、在体育部门登记备案的全民健身活动站点进行表彰。通过表彰活动带动全民健身活动站点和各级各类体育协会充分发挥体育组织的作用,积极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丰富群众文体生活。省体育局每年表彰“云南省优秀体育协会”20个、“云南省优秀全民健身活动站点”50个。

3. 加强全民健身培训工作

      省级每年安排至少2次全省性的培训班,推广普及健身项目,提高基层体育教师和综合文化站体育专干工作能力。

(二)“七彩云南全民健身活动示范工程

各级政府、各类社会组织要遵循“政府主导,社会支持”的方针,正确处理好公益性和企业赞助的关系,全面筹划,科学部署,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开展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的健身活动。要结合云南多民族、地理位置复杂,农、牧区群众分散等实际,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活动示范工程工作制度,至2015年,重点抓好两项工作:

1. 创建及命名“七彩云南全民健身示范活动

      各州(市)体育部门要推动县(市、区)、乡(镇、街道)开展具有推广价值、群众参与度高、民族地域特色突出的群众积极参与的全民健身品牌活动。省级体育社团组织和省体育局直属单位根据项目特点,推动团体会员,组织爱好者积极参与的全民健身品牌活动。

由各州(市)体育部门、省级社团组织和省体育局直属单位申报、推荐,省体育局每年命名资助“七彩云南全民健身示范活动”省级品牌活动2个、州(市)级品牌活动10个、县(市、区)级品牌活动20个、乡(镇、街道办)级品牌活动50个。

给予云南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传承人命名和支持,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认真做好传统体育项目的继承和发扬,积极组织调研,向省体育局推荐。

2. 举办“七彩云南全民健身运动会

      省体育局把全省各地特色鲜明的全民健身活动和全省性的全民健身赛事活动进行整合,形成“七彩云南全民健身运动会”,组织中央和省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

(三)加强宣传工作

      充分发挥宣传舆论作用,普及体育健身科技知识,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营造全民健身舆论氛围。各级体育部门要用好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等媒体,不断扩大和增强“七彩云南全民健身工程”的宣传和报道。一方面使我省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实施的“七彩云南全民健身工程”,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使更多的人自觉参加体育健身;另一方面宣传体彩公益金的良好形象。

省体育局组织新闻媒体进行实地采访,宣传我省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取得的成效,拍摄宣传片、印制宣传册,上报国家体育总局和建立档案。

(四)树立典型,以点带面,整体推进

七彩云南全民健身工程”是一项长期基础性工程,实施工作要典型引路、以点带面推动各地积极贯彻落实,省体育局在全省选择县(市、区)、乡(镇、街道)进行全面建设、整体推进“七彩云南全民健身工程”试点,认真总结试点经验,推动“七彩云南全民健身工程”整体推进。

三、经费保障

      省级每年安排2300万元,用于实施“七彩云南全民健身组织建设工程”和“七彩云南全民健身活动示范工程”。

    (一)“七彩云南全民健身组织建设工程

      每年省级共安排1010万元。

1. 培训类

      每年省级安排410万元,用于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国民体质测定技术培训、全民健身项目推广及基层体育专干和体育教师培训。

社会体育指导员按照等级由各级体育部门组织培训,省本级原则上按照每名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经费300至5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2. 命名资助类

      每年省级安排600万元,资助社会体育组织和国民体质测定与运动健身指导站开展工作。

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 省级命名的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给予每个5万元补助,每年共安排200万元。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省级命名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给予补助,每年共安排100万元。

国民体质测定与运动健身指导站: 给予每个国民体质测定与运动健身指导站3万元补助,用于购置测定器材,每年安排120万元。

优秀体育协会、优秀全民健身活动站点、十佳社会体育指导员: 每年省级安排180万元,给予获得表彰的优秀社团组织每个3万元工作经费补助;给予获得表彰的优秀全民健身活动站点每个1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安排“十佳”社会体育指导员评选工作及给予获得表彰的社会体育指导员适当的工作补助的经费70万元。

    (二)“七彩云南全民健身活动示范工程

      每年省级共安排1090万元。

1. 创建、命名“七彩云南全民健身示范活动

      每年省级安排600万元,给予命名的省级活动每个20万元、州(市)级活动每个10万元、县级每个5万元、乡(镇、街道)级1万元、传统体育传承人每人0.5万元活动资助。

2. 举办“七彩云南全民健身运动会

每年省级安排490万元,在资助“七彩云南全民健身示范活动”的基础上,对全省性的全民健身活动和各州(市)推荐省级资助的健身活动给予适当活动经费补助。

(三)全民健身宣传工作经费

      每年省级安排200万元。

(四)树立典型,以点带面,整体推进

      对典型县(市、区)、乡(镇、街道)从基础设施建设、健身组织建设和活动项目中倾斜安排。

四、项目实施

      依据各项目工作方案实施(另行发文)。

所有项目均要按照省体育局《关于使用“七彩云南全民健身工程”标识的通知》要求使用“七彩云南全民健身工程”标识。

      五、监督及管理

    “七彩云南全民健身工程”是我省贯彻《全民健身条例》和《全民健身计划》的惠民工程,包含相互促进、相互联系的三项子工程的系统工程。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争取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积极指导和组织辖区的实施工作。两项工程资助对象要严格按照彩票公益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经费,不得挪作他用。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对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和上级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现象发生。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收回资金,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云南省体育局

                                                              201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