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鼓励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个人租房所得个税减半月租金不超3万免增值税

08.02.2017  19:36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对外发布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将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租房税收优惠

●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住房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其他个人(自然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鼓励房企出租库存商品房

此次发布的实施意见将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省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业务范围,通过租售并举,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库存商品住房;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租赁住房进行装修的费用,可享受房地产项目有关贷款政策。

同时,落实鼓励个人出租住房的优惠政策,对个人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按照规定免收登记费用。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行为,支持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住房。

允许商改住 改造住房可出租

实施意见中还特别提出了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一方面,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照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对于商业用房租客来说,水、电、气的费用将降低不少。

另外,实施意见中还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无住房夫妻可用公积金付房租

实施意见中还规定,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应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另外,缴纳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住房或住房困难而租住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则可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

云报全媒体记者 陆橙 陈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