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文件的通知

03.05.2016  17:57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8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等规定,市政道路系由政府投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并养护和维修的城市道路;对占用市政道路者收取的车辆临时停泊等费用,按城市道路占用费进行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财政(国库)。
      二、地方批准的城建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省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各地要在2016年11月30日前,按本规定对辖区内市政道路收费情况进行清理和规范,从制度上堵塞国有资产流失和乱收费现象。各州、市要在2016年12月15日前,将清理规范情况上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下载: 转发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文件的通知(云财非税[2016]1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