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为传染病防治人员套上“政策防护服”
如何对传染病防治人员进行安全防护?近日,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给出了答案。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政策的出台和实施,为我省一线传染病防治人员套上了“政策防护服”。
《意见》提出,各地要重点加强传染病专科医院建设,每个州市至少要有1所传染病专科医院,所有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必须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对参加传染病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必须采取有效的个人防护措施。任何个人和组织均不得违反防护规定,擅自或强令他人(或机构)在没有适当个人防护的情况下进行现场工作。所有从事传染病现场处置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系统的个人防护培训和定期演练。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动物防疫机构都要储备一定数量的个人防护装备,并定期维护。
针对传染病患者转运救治,《意见》提出,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承担传染性强和原因不明传染病转运救治任务。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负压病房,配置负压救护车、负压担架等设备,并保证其正常使用。承担传染病患者转运和救治任务的单位,在病人转运和治疗期间,要根据病原体种类和传播途径等,对医务人员和司机等采取不同等级的个人防护措施。从事传染病患者转运和救治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系统的个人防护培训和定期演练。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转让、买卖医疗废物。”《意见》明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落实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医疗废物流失。
为调动传染病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加大政策保障力度,《意见》还提出了两项工资待遇倾斜政策:建立卫生防疫津贴动态调整机制和建立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处置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同时明确提出,将重大传染病防治一线人员纳入高危职业人群管理,享受相关的政策保障。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抚恤或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保障。
政府表示,将尽快研究将重大传染病患者医疗救治纳入基本医保范围,并通过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等渠道,切实减轻重大传染病患者就医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