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设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 30亿元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25.02.2018  11:48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明确,将设立规模为30亿元的风险补偿金,重点支持合作金融机构向无抵押、无质押、无担保的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以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向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实体经济运营,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根据《办法》,风险补偿金将重点支持合作金融机构向无抵押、无质押、无担保的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以及向未曾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发放首笔贷款。其中,微型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小型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中型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万元。

办法》明确,成立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常务副省长任组长,分管工业的副省长任副组长;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发改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等10多个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工信委。被委托的金融机构作为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授权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将成立专门团队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有关工作。

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原则上为合作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贷款本金按照法定程序核销额的50%,风险补偿时点为合作金融机构提起诉讼并待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风险补偿金按照承担比例进行代偿。对符合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业项目,特别是生物医药产业、信息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食品与消费品制造业及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及经认定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民营(小巨人)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及高原特色农业加工企业等条件的贷款由风险补偿金承担贷款本金的70%。

根据《办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合作金融机构提供的有关信息,向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达到全省中小微企业平均不良贷款率的合作金融机构提示风险;对中小微企业新增贷款不良贷款率超过5%的暂停新增贷款发放,并及时启动存量不良贷款代偿及风险处置,待不良贷款率降低至5%后根据实行情况恢复开展业务。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合作金融机构发放中小微企业贷款的具体贷款事项。

办法》同时明确,中小微企业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中小微企业贷款不包括房地产公司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和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

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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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金融机构需满足4方面条件

合作金融机构是指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合作协议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合作金融机构原则以当年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较上年提升2个百分点以上等为开展合作的基本条件;具体条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金融机构上年贷款增速和贷款余额等,在合作协议中确定。

合作金融机构应具备以下4方面条件: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合规经营,服务效率高,信贷审批流程先进,风险防控能力强,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和适用的中小微企业贷款产品;合作金融机构总部对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微企业单独增加信贷规模,并确保在每季度初按计划落实到位,承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当年贷款增速达到合作协议约定的水平并按照风险补偿金的5-10倍为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合作金融机构应独立审核和发放贷款,搞好企业融资服务,提高管理效率,防范贷款风险;纳入省级风险补偿范围的合作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贷款业务,贷款利率上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

办法》还明确,合作金融机构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偿金的,一经查实,全额收回已存入的风险补偿金存款,取消其合作金融机构资格,3年内禁止其申请补助资金及其他政策性资金。对骗取、挪用银行贷款的企业,永不纳入贷款风险补偿范围,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通过法律手段清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首席记者殷雷报道 (昆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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