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将享受契税优惠政策

24.04.2015  13:56


      为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对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再进行明确,契税减免政策执行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此之前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享受相应的契税优惠政策。

通知规定,对于企业改制,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事业单位改制方面,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此外,免征契税的优惠措施还涉及公司合并、公司分立、资产划转、债权转股权、公司股权转让等方面。对于企业破产,规定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