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100分钟庭审直播5件第三人撤销之诉

08.06.2017  23:21

6月8日下午3时,一场第三人撤销之诉在云南高院第三法庭开庭。审判长向凯副院长及审判团队将该诉涉及的5个案件合并庭审。本案上诉人是原“桥香园”江氏兄弟中的哥哥江勇,被上诉人是一份抵押合同涉及的中国农业银行个旧支行、个旧市富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蒙自同德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及自然人刘勇。第三人撤销之诉是近年来的新型案件,一次庭审囊括5个案件,对庭审驾驭极富挑战。但庭审现场审判长调度井然有序,围绕“上诉人是否主体适格、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间、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否有效”等三个焦点,法庭调查细致、充分,法庭辩论两个轮次条理清晰,上诉方与被上诉方充分表达了各自诉求。该案用时1小时40分钟,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了网络直播,这也是云南法院开通庭审公开网以来第3374件直播案件。

   

 

 

 

 

 

   

本案聚焦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根据2013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是指案件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一种非常救济制度,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司法实践中需谨慎把握其适用条件。因此,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了起诉时应当提供存在以下三种情形的证据材料,包括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或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本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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