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为牟利出售假币被逮捕

22.01.2015  11:44

      近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出售假币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周某某、阳某某、徐某某、曹某某。
 

  2014年10月6日,犯罪嫌疑人曹某某通过熟人介绍认识了购买假币的男子和某,约定以30%(10000元假币兑换3000元真币)的价格,向和某出售20万假币。
 

  2014年11月12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曹某某、徐某某在昆明市西山区张家营村对面某餐厅内收取和某4万元购买假币的定金后,由徐某某一人携带4万元找到中间人阳某某,再通过阳某某电话联系从事贩卖假币生意的周某某,让其携带假币前来交易。曹某某则和购买假币的和某一同在该餐厅内等待徐某某拿货回来。
 

  19时许,犯罪嫌疑人周某某、阳某某、徐某某在昆明市西山区下峰村内交易时被昆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现场抓获,并当场从周某某身上查获假人民币17万余元,后民警又赶到张家村对面某餐厅内,将正在等待徐某某拿货归来的曹某某抓获。

检察官说法:
 

  当前,假币犯罪猖獗,已成为阻碍市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一大毒瘤,极大地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检察机关履行职责,为地方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对此类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将给予坚决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