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名以上人大代表联名可提出地方性法规案

28.02.2019  09:56

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订)》(以下简称“修订条例”),将完善昆明地方立法体制机制,保障科学、民主、依法立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昆明。

地方性法规案应征求各方意见

立法法》修改后,明确了地方立法权的边界,由此,修订条例增加规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针对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的新时代要求,增加规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要树立鲜明的价值导向,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常委会通过立法规划、计划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立法规划草案一般在常委会每届任期的最后一年拟定。年度立法计划草案一般在上一年的第四季度拟定。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征求公众;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政府及其相关行政部门、市政协、市监察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各有关社会团体;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和无党派人士;地方性法规草案涉及的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常委会立法专家库专家及其他需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等各方意见。

认真研究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

修订条例发挥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明确编制规划、计划时要认真研究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和建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要广泛征求代表意见。由10名以上的市人大代表联名,或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分别向市人大和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法规案将分别由主席团和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均先交有关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对不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主任会议要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向提案人说明。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有关委员会要将法规草案通过昆明人大网、报刊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地方性法规案有关内容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或存在重大意见分歧,需进行听证的,要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单位、群体代表、部门、利益相关人、人民团体、专家、市人大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要向常委会报告。

建立健全立法专家顾问制度

修订条例完善了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充分发挥有关委员会在地方性法规案审议中的作用。一审时,有关委员会作审议意见的报告,常委会进行分组审议时,有关委员会要派人听取会议审议意见;一审后,有关委员会研究并整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与法制委员会就审议情况交换意见。对审议中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设立单独表决制度,并对一次审议后交付表决、合并表决、分别表决程序和多次审议、搁置审议、暂不付表决程序等作了进一步完善。

为推进科学、民主、依法立法,修订条例规定:编制立法规划、计划要建立立项论证、协商机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地方性法规案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情况要向社会通报。常委会或有关委员会建立健全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完善立法专家结构和管理办法。并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开展通过前和立法后评估,进一步完善立法质量保障机制。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有关机关作出配套具体规定的,有关机关要在1年内完成配套规定,以维护地方性法规的权威。

为与省市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相衔接,修订条例增加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按照《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执行。(昆明日报 记者杜仲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