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办法(修订)》

03.01.2019  09:51

日前,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代表可按规定程序以个人名义或联名的方式,向本级或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下称“被约见人”)当面进行询问、提出问题,被约见人要及时进行答复或解决。

2008年,《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办法》正式颁布施行,对规范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工作起到了积极指导作用。当前,党的十九大对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及人大工作又提出了新要求。为适应新形势,市人大常委会对原《办法》做了修订。依据《办法》,今后,代表可就本行政区内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有关情况;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列入审议议题的相关内容;代表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情况;市、县(市)区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城市管理、社会事务、监察、司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事项提出约见。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市或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请,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应根据代表提出约见的内容做好相关准备,按时参加约见活动,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见活动的,要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延期举行的申请,并说明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期。

办法》要求,约见活动中,被约见人要认真、如实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对代表在约见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应该解决又有条件解决的,要当场答复并尽快解决;因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也要如实说明情况,并订出计划切实给予逐步解决;涉及多个部门、解决难度大的,可由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协调确定主办和协办单位限期予以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必须说明原因。被约见人所在单位还要在代表约见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书面答复代表。如遇特殊情况,经征求代表本人同意,可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备案。代表对约见单位的办理情况表示不满意的,经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后,认为理由正当的,将责令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再次答复代表。同时,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将对代表约见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整改。(昆明日报 记者杜仲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