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人获刑”少年,请收好你的法律文书

21.04.2016  14:09

    一年多前,四川省江安县一武校学生郭亮(化名)在一次外出时,因阻止陌生男子骚扰一名女孩,而将男子打成重伤二级,郭亮也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6个月,缓刑3年。19日,他表示,此事“影响特别大,我整个生活都改变了……因为这件事,高考没考成,没法上大学……也是因为这件事,现在哪里都不愿意接纳我,人们根本不听我解释。即使我有教练证,但只要一听说我在缓刑期间,立刻就不要我了……什么工作也干不了,只能跟着父亲在工地上做一些零工。”(4月20日《北京青年报》)

    虽然郭亮有着见义勇为的初衷,但平心而论,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判其缓刑,并无不当。一则,根据《刑法》第20条:只有在制止正在进行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时,才可以无限防卫,打死打伤毋论,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可是,被打男子连一般违法犯罪行为都谈不上,龙马潭区检察院和法院也只界定为“不当行为”“不文明举动”,就被郭亮打得脑部受损,重伤二级;二则,事发时被打男子早已终止大巴车上和女乘客的纠葛,已下车准备打车,却被郭亮等人拉下来群殴,那不要说正当防卫了,连防卫过当都谈不上,而是事后防卫,即故意伤害。

    可是,因为懵懂无知,盲目见义勇为,17岁的郭亮陷于升学无望,求职无着的困境,还是令人心情倍感沉重。

    但,细一思忖,这又当怨谁呢?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7条规定:“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缓刑期间,当然是解除羁押了的。这也不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单兵突进,背后还有着一系列法规支撑。《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刑法》第100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入伍、就业前科报告义务。《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虽然俗话说,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郭亮“见义勇为”又是在公共场所和同学一起对男子群殴,不排除小范围内有人知情,但知情者终究也有限。郭亮既应该,也有权利守口如瓶,又何至于拿着教练证,到哪里“现在哪里都不愿意接纳”呢?

    在网上检索一下,居然郭亮的“鸣冤”微博里,载有其实名的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一系列法律文书,给发布得不应有而尽有,也被网友转发得一塌糊涂。甚至个别报纸在报道此事时,虽然对郭亮用了化名,但所附法律文书截图,并未把实名打上马赛克作技术处理。这不是“见义勇为”时已够懵懂无知,还不吸取教训,又在继续懵懂无知嘛!还真是“少年不识愁滋味”,不知世事之艰难啊!

    除了呼呼社会对缓刑期未成年人宽容,不要违法实施就业歧视,以让郭亮能拿着教练证,找到合适的工作,而非只能跟着父亲在工地做零工;也得提醒一句郭亮,请收好你的法律文书!在求职时,你有权利守口如瓶,沉默是金,甚至否认有过前科。

编辑:张钊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