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通知

04.01.2017  13:42
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37号)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5]25号)精神,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与人民法院业务工作的衔接配合。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工作站的重要意义
      在人民法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是司法行政机关及法律援助机构进一步拓宽法律援助服务渠道的具体措施,也是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诉讼服务能力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健全法律援助参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机制和建立法律援助参与刑事和解工作机制,这些改革任务都要求进一步强化法律援助工作与人民法院各项工作之间的衔接配合、沟通协调。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及法律援助机构务必提高认识,从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司法体制改革有关部署的高度,充分认识在人民法院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重要意义,齐心协力将建站工作抓实抓好。
  二、工作站的设立、管理及主要职责
  (一)工作站的名称及设置。工作站由各级人民法院商本地同级司法局设立,并由司法局逐级上报省司法厅备案。工作站的名称由法律援助机构名称+人民法院工作站组成,如:玉溪市法律援助中心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站。办公场所设置在各级人民法院内。
    (二)工作站的人员组成。工作站作为当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的分支机构,站长由人民法院相关人员担任(但不能是现任法官或者其他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成员由人民法院和法律援助机构共同确定,工作站业务工作应接受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的业务指导。
  (三)工作站工作职责:
  1、开展免费法律咨询。工作站负责日常法律援助咨询工作,为来访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和开展诉讼提供法律指导。
  2、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工作站可以对群众提交的法律援助申请开展初审工作,符合条件的,及时报送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受理。
  3、代法院向法律援助机构转交相关文书。人民法院可将《指定辩护人通知书》、商请函等文书经工作站转交给法律援助机构。
  4、开展法治宣传工作。开展依法维权法治宣传和法律援助宣传,协助人民法院做好有关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
  5、报送相关数据。工作站应向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报送工作报表和信息简报,并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处理相关事宜。相关材料也可抄送人民法院。
      6、其他应由工作站承担的工作。
    三、对工作站建设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作站的建设及工作开展,做到主动作为、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全面落实各项工作措施。要把工作站的设立作为我省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一站式对接的全新工作机制,作为2013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司法厅联文下发《关于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相互衔接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精神的进一步延伸。通过工作站的设立将法院审判工作和法律援助服务功能更好的结合起来。
    (二)细化分工,各司其职。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工作站的业务指导,提供法律援助宣传资料、法律援助申请表格等材料,方便申请人查阅。工作站实行律师值班制度,由法律援助机构定期按时指派工作经验丰富、服务热情周到的律师到法院开展值班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为值班律师创造优质高效,相对私密的办公环境,可以主动引导当事人到工作站开展法律咨询,充分发挥律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积极作用。
    (三)强化保障,严格监管。人民法院要把设立工作站作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提高诉讼服务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要选派政治素质高、有法律专业学历的同志负责工作站工作。要落实办公场所、购置办公设施,提供适当的经费保障。司法行政部门应协助人民法院明确工作站岗位职责,完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保证值班律师到位到岗。律师的值班补贴由司法行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支付。
      各地要确保2017年12月底前在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完成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设任务。在设立和运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各自上级业务指导部门。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司法厅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