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干部要用三条标准检验严以用权

10.11.2015  16:46
        作为人大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实现依法治理现代化的伟大实践中,提升法治素养,自觉做到严以用权是基本的职业要求,必须牢牢把握三条标准,时时检验自己的用权实践。

      一是法无授权不可为。 我是这样理解的:其一,不要乱钻法律的空子,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开展工作,行权用权,既要避免耍小聪明而作茧自缚,又要杜绝无谓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其二,要有大胆创新精神,创造性破解工作难题,但绝不是无所顾忌,超越权限盲目武断,滥用权力。创新和依法用权两者本是相辅相成,只是心怀不轨之人刻意将其对立,误导大众而已。

      其三,要心中有法。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集中体现。有宪法意识、有法治精神才能心存敬畏、言有所规、行有所止,才能坚持守纪律、讲规矩,敬畏法纪的威严,自觉按法律和岗位职责,规范用权行为,确保手中的权力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才会自觉做有益于推进社会文明进步的事。

      心中有法就是要让法治植根于内心,善于培养法治观念,善于养成按法纪说话办事的习惯,把遵守法纪当作自己提升文明素养的追求,始终守好心灵净土,强化自我约束警醒能力,不乱张口、不乱伸手,在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的时候,都能想一想是否于法有据、是否合乎法定程序,是否违反组织纪律和原则。无论在什么岗位、在什么地方、在什么场合都能保持头脑清醒,慎思而后言、慎思而后行,决不任性用权。

      作为人大工作者,要学法懂法更要用法,自觉提高法律实践能力,才能做好新时期、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要精准学习专业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等,打牢理论功底和政治基础,努力培育法治思维,学会运用法治思维看问题,用法治方式处理问题,把依法办事培养成生活习惯和职业素养。
 
      二是法定职责必须为。 法律规定的,岗位职责设定的,替人民在行使的职责职权,就是自己的根本任务,是份内之事,是无论如何都必须为的,而且要主动做,做到位,做出成效,才不会辜负组织、辜负人民。如若只是撞钟和尚,水推石碾,就有违本意,相去甚远;倘若胡作非为,作奸犯科,就更是背道而驰。

      就我们人大工作者而言,法律不仅赋予权力,更赋予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因此我们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必须完全正确地履行职责,而不能不作为,慢作为,更不能有法不依乱作为。
 
      所以,树牢权责意识很重要,对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怎么还会无所事事呢?怎么还会觉得机关工作很轻松呢?如果把“清单”照清楚了,就不会存在“任职疲劳症”。其次,要增强“以恪尽职守为荣,玩忽职守为耻”的主动担当意识,用心做事,负责任的做事,面对急难险重的任务能豁得出来、顶得上去,事不避难、责不怕担,直面矛盾、迎难而上,既不为人情关系束缚手脚,也不为一己私利触犯法纪;在失误、失策乃至失败时,不推卸责任、诿过他人,不找客观原因,始终保持清醒冷静,时刻体现出共产党人为党分忧,为国尽责和履职为民的高尚情怀。
 
      三是明令禁止决不为。 禁止的就是负面的,是对组织、对社会有破坏性的,是有害于人民事业的,所以明令禁止就要坚决不为,这是我们每一个公民都必须具有的素养,更是我们每名党员干部必须遵循的价值追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从严治党新常态下,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明令禁止决不为”是最正确也是最理智的选择,是党员干部有没有党性原则,有没有社会公德最直接的表现。
 
      明令禁止决不为,要求我们做到无论是党纪还是国法,不论是约定俗成的道德规范还是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都能源于潜意识的自觉遵从,决不违规逾越法律红线、道德底线,决不靠近更不触碰党纪高压线,规范自己的工作、生活和社交,老老实实在岗位上履职,做出党员领导干部应有的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