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登记满半年可申领云南居住证

07.08.2016  00:37

  今后,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满半年可申领居住证,而且居住证有效期由原来的1年、3年、5年,改为每年签注一次。流动人口持居住证,可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也可申请居住地的保障性住房。8月5日,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公布了《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草案中作出了如是规定,9月5日以前,对草案内容有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可将意见反馈至省政府法制办。

  居住证遗失、损毁应办理补领手续

  草案中规定,云南省流动人口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流动人口应申报居住登记,居住登记满半年的,可以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规定申领《云南省居住证》。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而修改前的条例中并未作出“满半年”的时间限定。

  草案中还对原来的“流动人口拟居住30日以上的应当向辖区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云南省居住证》,并按照规定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明或者用工证明等材料”作出了删除。同时,将两种流动人口本人不要求领证可以不发证的情形也作出了删除。

  需要注意的是,草案中将《云南省居住证》有效期由之前的分为1年、3年、5年修改为了1年。居住证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还须办理变更手续;遗失、损毁的,应办理补领手续;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居住的,则按《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签注。

  居住登记及居住证办理不得收费

  同时,居住证工本费也纳入州(市)财政预算。居住登记以及居住证的办理、变更、补领、签注,不得收费。原来规定的“补领的应当缴纳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省公安机关等部门制定”,也在草案中作了删除。居住证式样、标准和制作由省公安机关规定,并负责逐步推广使用智能卡居住证。

  与原来的内容相比,草案中对流动人口凭《云南省居住证》在居住地享有的公共服务和权益,新增了一条,由原来的十项增加为十一项。即除了原来规定的流动人口凭居住证在居住地可按规定享受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居住地的保障性住房;符合条件的,有权获得法律援助;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享受公共就业指导服务;在居住地参加驾驶培训并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等公共服务和权益外,新增了一项“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和权益”。

  在法律责任方面,原来规定的“流动人口不申报居住登记、变更登记和申领、补领、换领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一款,修改为了“流动人口不申报居住登记、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此外,已经办理《暂住证》的流动人口办理《云南省居住证》的,其居住期限连续计算。(都市时报 记者许孟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