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规范领导干部亲属经商 重点约束四类领导干部

21.07.2016  21:21

日前,云南省已正式公布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规定》盯住“关键少数”,体现了职级越高越从严、主要领导从严、重要岗位从严等特点。

明确省级领导干部、省属国有企业的省管正职领导干部等四类人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所管辖地区经商办企业。省属国有企业副职和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等其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经商办企业和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等。

规定》明确领导干部必须依据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和相关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向省委组织部作专项报告并纳入巡视工作、述廉述责和民主生活会的内容。

为确保《规定》实施,云南省将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进行专项核实,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无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按照每年20%的比例进行抽查。在干部提拔、转任重要职务、换届、后备干部考察等工作中,对涉及的领导干部进行重点核查。省纪委对举报或者移送的有关线索进行调查。对不报告、不如实报告、不及时纠正或者拒不纠正的领导干部,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