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与人定“娃娃亲”后被人冒名领结婚证 提告民政局

01.08.2017  16:12

  中新网云南新闻8月1日电 (王艳龙)昆明东川区一女子与明某某按农村习俗定“娃娃亲”,并在当地共同生活,后因性格不合外出,而身份被明某某与他人用来办理结婚证。其遂将当地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婚姻登记行为无效。记者1日从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获悉,法院支持了其诉求。

  王某某与明某某均系昆明市东川区阿旺乡村民。上世纪90年代,两人按农村习俗定了“娃娃亲”,后在当地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王某某离家外出打工。

  2002年12月,明某某、李开某冒用王某某的身份信息,取得阿旺乡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于2003年1月向昆明市东川区民政局(以下简称区民政局)申领了明某某、王某某的“滇(2003)东阿结婚字第23号”结婚证。后十余年间,王某某、明某某各自过着互不干扰的生活。2016年8月,王某某发现其身份信息被李开某冒用进行结婚登记,在向区民政局反映解决无果后,提起诉讼。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明某某、李开某提供的虚假证明材料以及冒用王某某身份信息的结婚申请,未履行审慎的审查职责,在女方“王某某”并未亲自到场的情况下,错误核准了明某某与“王某某”的结婚申请,作出本案被诉的“滇(2003)东阿结婚字第23号”结婚登记,违反了相关法律、条例规定,遂依法判决确认明某某与王某某“滇(2003)东阿结婚字第23号”结婚登记行为无效。宣判后,各方均未提出上诉。

  自2016年8月1日起,昆明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昆明市东川区、安宁市、晋宁区、嵩明县、寻甸县、宜良县、石林县、富民县、禄劝县行政区划范围内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一年来,该院累计受理案件95件,审结67件。在审结案件中,裁定39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11件,判决行政机关败诉13件。(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