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对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实行备案制 两类产品需备案

16.06.2015  13:04

      近日,我省印发《关于开展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工作的通知》,明确从2015年6月起,生产企业生产的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在首次上市前需将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备案。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之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了《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按照消毒产品用途、使用对象的风险程度进行分类管理,要求对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备案。其中,第一类消毒产品是指具有较高风险,需要严格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用于医疗器械的高水平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灭菌剂和灭菌器械,皮肤黏膜消毒剂,生物指示物、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第二类消毒产品是指具有中度风险,需要加强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除第一类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化学指示物,以及带有灭菌标识的灭菌物品包装物、抗(抑)菌制剂。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级发证的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时备案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负责具体实施;各州(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州(市)发证的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时备案工作的组织实施。受理备案申请时,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对产品责任单位提供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备案。第一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为四年,第二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长期有效。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制度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和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云南省卫生厅 发布人:53000002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