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确保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落地见效

05.01.2016  11: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抓住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这条主线,在新修订的环保法的基础上,规定了一系列严格具体的制度措施,新大气法为推动大气污染物全防全控、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在即。12月29日,省人大环资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法制办、省环保厅联合举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电视电话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卯稳国出席会议并讲话,省环保厅张纪华厅长主持会议。会议强调,全省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学习宣传,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在云南全面准确贯彻实施。

卯稳国主任说,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提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要求,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全面落实了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顺应了公众对改善环境质量的新期待。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云南省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坚持把大气环境保护放在突出位置,坚定不移地加大保护治理力度,取得了显著成绩。在京津冀等地区重污染天气频发、全国大气环境质量形势日趋严峻的大背景下,云南省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持续保持良好,2015年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平均优良率达97.2%。我们要充分认识拥有蓝天白云和良好环境在云南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加强宣传,推动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在云南省落地见效。

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认真贯彻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定职责。新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地方政府对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考核办法,对全省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对未达标城市,要及时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向同级人大报告。各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保护大气环境质量的法定职责,抓住主要矛盾,针对造成云南省大气污染的主要问题,制定综合防治措施,协同配合,形成合力,着力解决影响科学发展、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各级人大要加强执法检查,及时总结上报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为大气污染防治的地方立法做好前期准备。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农业厅、昆明海关、省工商局、省地方税务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能源局的相关负责同志和省环保厅机关全体人员、直属单位负责人在主会场参会,全省各州市及部分县的相关同志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