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05.04.2016  23:21

    5日,记者从昆明市发改委了解到,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我省从1月1日起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为落实省政府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下发《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收费〔2016〕31号),通知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卫生计生、质监、交通等6个部门收取的卫生监测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计量检定收费、仲裁收费、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GMP认证费、GSP认证费)、公路路产占用费、价格鉴证费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按降低30%执行。

    目前,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的收费标准是争议金额在1000元以内,受理费按40-100元征收,免收案件处理费;争议金额在1000元—5万元的,受理费按100元+5%征收,处理费为案件受理费的40%;争议金额在5万元—10万元的,受理费按2600元+超出5万元以上部分的4%征收,处理费为案件受理费的35%;争议金额在10万元—20万元以内的,受理费按4600元+超出10万元以上部分的3%征收,处理费为案件受理费的30%;争议金额在20万元—50万元的,受理费按7600元+超出20万元以上部分的2%征收,处理费为案件受理费的25%;争议金额在50万元— 100万元的,受理费按13600元+超出50万元以上部分的1%征收,处理费为案件受理费的20%;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受理费按18600元+超出100万元以上部分的0.5%征收,处理费为案件受理费的15%。(都市时报 记者李俊茜)

编辑:赵艳芳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