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重大案件司法鉴定2017年起可专家“会诊”

30.12.2016  09:11

  昨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了《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条例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环境损害类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类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鉴定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都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拟建司法鉴定信息平台

  “目前的司法鉴定中,最多的问题就是多头鉴定和重复鉴定。”省司法厅巡视员吉志勇在发布会上说,此次出台的条例中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条例规定,委托人如果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不得受理,而需要重新鉴定的,则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为避免重复鉴定,方便当事人查询有关情况,条例明确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司法鉴定信息平台,为办案机关和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此外,对涉及重大案件或者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鉴定事项,以后将由办案机关委托,司法鉴定协会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会诊”提供咨询意见,鉴定机构在法庭上为出具的鉴定结果质证时,法官的背后也可以有一支司法鉴定的专家队伍为其提供专业意见。

   终止鉴定应酌情退费

  为加强对鉴定能力和质量的管理,条例对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的条件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条件也作了明确,并规定了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应当是法学、法医学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同时,条例还进一步完善了退出机制,无正当理由停业6个月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或无正当理由连续1年以上未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人都将失去司法鉴定的资格。

  另外,对于民众比较关心的司法鉴定费用问题,下一步省价格主管部门将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本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条例中还明确规定终止鉴定的案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

  云报全媒体记者 陆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