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办法》出台 改变“四无”状态

09.02.2015  11:00

    近日,《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由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全省实施,理顺了管理机构设置不健全、规格偏低、编制使用层级复杂等长期制约我省自然保护区发展的体制问题。

    我省自1958年开始建立自然保护区,由于管理体制滞后,部分保护区长期处于“无编制、无机构、无投入、无设施”的状态;一些自然保护区既有管理机构,又有开发经营机构,权责不分;跨州市的自然保护区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省级和地方编制混杂等诸多问题,成为影响和制约云南自然保护区发展的主要障碍。

    此次,《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的实施,理顺了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职责。明确省政府对全省自然保护区管理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州市、县区政府负责辖区内自然保护区管理保护工作。省林业厅负责全省自然保护区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州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加挂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牌子,具体负责辖区内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自然保护区单独设置自然保护区管护局。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为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属事业单位。州级、县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原则上为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属事业单位。高黎贡山、哀牢山、无量山等3个跨州市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云南省林业厅负责业务指导、项目申报等统筹协调工作,保护区所在州市单独设管护机构,作为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独立事业单位开展工作。为体现保护优先原则,依托自然保护区设置的其他保护、开发机构,原则上只能在自然保护区管护局加挂牌子,实行“几块牌子、一套班子”管理模式。

    同时,《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办法》明确了自然保护区管护机构分支机构层级和内设机构的组成:面积大于5万公顷的大型和超大型自然保护区的管护局可下设管护所(管护分局)、管护站两级分支机构,其余规模自然保护区下设管护站一级分支机构。对于自然保护区管护局人员编制核定标准,《办法》明确,自然保护区的级别、管护面积、管护站数量、跨行政区域情况、所在地人口密度、自然保护区完整性、国际影响力等因素成为核定人员编制的重要依据。其中,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的人员编制由省编办审批核定,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职数不得低于编制数的90%。

    此外,《办法》还理顺了自然保护区管护机构经费保障路径,明确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人员经费、工作经费按照核定编制数纳入省级财政预算,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的相关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记者胡晓蓉)

编辑:王莹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