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技厅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目录清单

06.01.2017  21:32

 

信访事项一:不服省科技厅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 具体投诉请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省科技厅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持有异议:
  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证核发审批
   2. 法定途径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云南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云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
   4. 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省科技厅在以上行政许可方面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省科技厅申请行政复议。省科技厅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省科技厅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省科技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将制作行政复议文书,并加盖印章。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省科技厅行政复议决定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省科技厅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信访事项二:对省科技厅有关科技计划管理方面的行政行为持有异议
   1. 具体投诉请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省科技厅在省科技计划组织管理过程中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2. 法定途径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我省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及相关科技计划项目(基金)及经费管理办法等。
   4. 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对科技计划管理过程中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省科技厅依照相关管理办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仍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省科技厅申请行政复议。
  省科技厅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省科技厅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省科技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将制作行政复议文书,并加盖印章。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省科技厅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信访事项三:对省科技厅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工作中的行政行为存在异议
   1. 具体投诉请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省科技厅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或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2. 法定途径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4. 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省科技厅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存在异议,可以自知道之日起60日内向省科技厅申请行政复议。
  省科技厅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省科技厅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省科技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将制作行政复议文书,并加盖印章。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省科技厅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信访事项四:省科技厅系统有关劳动人事争议
   1. 具体争议
  省科技厅系统工作人员与省科技厅及部属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 法定途径
  调解、仲裁、行政诉讼。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4. 处理建议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或劳动争议相关方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对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另有规定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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