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厅机关差旅费报销办法》的通知

01.01.2015  02:49

 

厅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和加强省科技厅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进一步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以及《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科技厅实际,制定了《云南省科技厅机关差旅费报销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4年5月28日

 

云南省科技厅机关差旅费报销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省科技厅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进一步完善公务差旅活动管理制度,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以及《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省科技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城市间交通费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不得报销出差人员使用机场贵宾休息室、“百事特”的费用。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二、住宿费

出差住宿费根据出差目的地限额标准以内开支,赴省外出差的,按照云南省省级机关赴省外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详细见附表)。

赴省内出差的,厅局级人员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30元。

厅局级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出差人员对应职务级别最高可以开支和报销的住宿费标准,不得曲解为包干或必须开支和报销的标准。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住宿。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应当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接待单位与住宿宾馆签订的协议价低于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应当按协议价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超出住宿费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不得向接待单位转嫁住宿费。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

三、伙食补助费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赴省外出差的,按照云南省省级机关赴省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详细见附表)。

赴省内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

四、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由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五、报销管理

厅机关公务员出差实行申报审批制度,各处(室)处长(主任)出差,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报厅长审批;各处(室)副处长(副主任)及其他人员出差,由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厅领导审批。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及相应的车票、船票、机票等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及公务卡刷卡凭条报销。

在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非客观原因在出差期间绕道等发生的差旅费,以及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会议、培训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以及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刷卡凭条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方式结算。

费用报销时先由厅办财务审验。报销费用在3000元以下,由处(室)负责人和厅办公室主任共同审批;费用在3000元—5000元,由处(室)负责人和厅办公室主任共同审核后,报分管厅领导审批;费用在5000元以上,由处(室)负责人和厅办公室主任共同审核,并报分管厅领导审签后,报厅长审批。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实行。

 

 

附件

云南省省级机关赴省外出差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

标准

部级人员

(省级人员)

司局级人员

(厅局级人员)

其他人员

北京

800

500

350

100

天津

800

450

320

100

河北

800

450

310

100

山西

800

480

310

100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辽宁

800

480

330

100

大连

800

490

340

100

吉林

800

450

310

100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江苏

800

490

340

100

浙江

800

490

340

100

宁波

800

450

330

100

安徽

800

460

310

100

福建

800

480

330

100

厦门

800

490

340

100

江西

800

470

320

100

山东

800

480

330

100

青岛

800

490

340

10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湖北

800

480

320

100

湖南

800

450

330

100

广东

800

490

340

100

深圳

800

500

350

100

广西

800

470

330

100

海南

800

500

350

100

重庆

800

480

330

100

四川

800

470

320

100

贵州

800

470

320

10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西藏

800

500

350

120

陕西

800

460

320

100

甘肃

800

470

330

100

青海

800

500

350

120

宁夏

800

470

330

100

新疆

800

480

340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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