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政府发文部署《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贯彻执行意见

11.12.2015  16:26

  近日,德宏州政府发文部署《关于贯彻执行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意见》(德政办发〔2015〕129号),要求各级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并做好宣贯执行工作。
  《意见》要求:一是提高思想认识,领会《办法》精神。《办法》是省人民政府加强全省消防安全工作的又一重大政策性文件。《办法》对各级政府、有关行业部门、社会单位和个人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责任进行了细化,进一步明确了职责、奖惩及履职监督等,明确了要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目标管理和约谈问责等工作机制。《办法》的出台,对全面提高各级政府、行业部门和社会单位消防工作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开展社会化消防工作和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重要政策依据。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组织专题学习,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深刻领会《办法》的重要意义和精神实质。二是把握工作原则,确保《办法》实施。为贯彻落实好《办法》,应坚持以下四个工作原则:坚持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要求,各级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各主管部门依法加强日常监管。坚持统分结合、共同监管的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专业监管、行业监管和指导。坚持源头把关、全程监管的原则。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各审批主管部门在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批时,要对该审批事项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评估分析,从源头上控制火灾隐患增量。坚持单位自管、责任自负的原则。按照“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法律责任自负”的要求,社会单位、个体工商户要建立完善社会消防安全自主管理机制,完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负责人、实控人和管理人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水平。三是履行工作职责,落实《办法》要求。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其他分管负责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其他副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的主要经营管理人等《办法》划定的11类消防工作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办法》规定的工作责任。四是强化工作措施,贯彻《办法》到位。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形成适合本县市本部门的贯彻实施意见,由县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开展《办法》的贯彻实施,逐级签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工作职责、目标和考核奖惩措施,强化责任制考核结果运用,将其作为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签订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形式,落实本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责任。要把《办法》与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统筹起来,召集乡镇街道、村(居)委员会、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和社会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开展一次系统的培训学习,督促各级各部门参照《办法》规定,规范各自消防安全责任体系。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全文播放、解读《办法》,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全面学习了解《办法》。要将《办法》宣传贯彻情况,纳入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内容,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和考评验收,并对典型经验做法及时总结推广。五是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办法》见效。各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亡人火灾事故(1次死亡3人及以上火灾事故)的,当月发生两起以上亡人火灾事故的,当月火灾起数、火灾损失、亡人数和伤人数单项环比上升超过2倍的,未完成年度《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任务要求的,州政府将在全州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由州人民政府领导和州消防安全委员会领导约谈问责县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县市消防安全委员会领导。行业监管部门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领导和消防安全委员会领导约谈问责行业部门领导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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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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