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政厅2016年度省本级福彩公益金使用情况

23.01.2017  21:06

  按照国务院《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的要求,现将云南省民政厅2016年度省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公告如下。

  2016年,民政厅省本级留成的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2015年度结转6052.47万元,2016年度收入32712.62万元、支出35309万元,结余3456.09万元(已列入2017年度安排使用)。按照突出重点、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省民政厅2016年度福彩公益金的使用确保了列入云南省10件惠民实事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等已制定规划的社会福利事业项目的完成,并首次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省级补助资金项目上使用了因素法进行分配改革试点。2016年省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具体分为资助老年人福利类项目、残疾人福利类项目、儿童福利类项目、其他社会公益类项目等四类。

  一、 老年人福利类项目情况

  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4〕64号)要求,积极应对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趋势,2016年度福彩公益金安排使用19459万元,占55.11%重点保障特殊困难群体及有入住需求老年人的供养、康复、照料等工作,促进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

  (一)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补助16959万元。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加快推进我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91号)精神,重点完成云南省10件惠民实事中实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新建、改扩建20个城市公办养老机构、80个农村敬老院、300个城乡日间照料中心,新增养老床位1.6万张。首次采用因素法对省本级福彩公益金进行安排。

  (二)老年活动场所建设项目补助1500万元。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91号)和《云南省老年人体育协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体育局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彩票公益金资助基层老年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项目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老体字〔2015〕7号),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传统美德、实现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为工作目标,充分考虑老年人需求,加强各级老年人生活配套设施建设,加快老年活动场所的建设,着力改善老年人的生活环境,缓解老年活动基础设施不足的矛盾,共资助项目60个。

  (三)农村基层老年协会“百村建设”项目补助350万元。为加强基层老龄工作,发挥农村老年人协会在丰富基层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移风易俗、调解家庭纠纷、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从2005年起在全省组织实施“百村建设”计划,补助部分农村基层老年人协会改造基础设施、购置文体活动设备,确保了基层老年协会办公有地点、活动有场所、管理有规章,2016年共资助项目175个。

  (四)其他老年人福利方面的投入650万。

  二、 残疾人福利类项目情况

  按照《云南省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91号),加快推进残疾人福利工作,2016年安排福彩公益金1770万元,重点支持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建设,完善残疾人康复辅具配置工作,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康复服务。

  (一)残疾军人安装维修假肢等辅助器械项目补助50万元。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云南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云南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第五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云拥〔2010〕1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3〕15号)要求,每年为退出现役残疾军人免费安装维修假肢等辅助器械,由省康复辅助技术中心负责实施,补助资金50万元。

  (二)省康复辅具技术中心义肢助残项目补助300万元。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义肢助残活动”的通知》(云民电〔2007〕33号)精神,每年为全省贫困残疾人免费安装假肢,保障困难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三)城市医疗救助(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建设项目)补助1400万元。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在保障困难精神病人养护、治疗、康复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2016年福彩公益金资助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建设项目4个。

  (四)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集中供养残疾军人医疗生活补助20万元。

  三、 儿童福利类项目情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精神,推进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顺利开展,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2016年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1600万元,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做好孤儿、弃婴等困境儿童养育、治疗、康复、特殊教育等工作,共资助项目22个。

  四、 其他社会公益类项目补助情况

  2016年安排使用12480万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推动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一)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项目补助1300万元。根据《烈士褒扬条例》、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对全省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加强管理保护的通知》(88)(云民优字第43号)等要求,安排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项目14个。

  (二)城乡社区服务服务设施建设补助2300万元。根据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活动场所办公用房及配套服务等基本设施建设的通知》要求,安排“十三五”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设项目和基层反映急需解决的城乡社区建设项目共115个。

  (三)农村社区建设补助350万元。根据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和年初财政预算安排,将2008年被民政部批准为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的华宁县、祥云县、安宁市、楚雄市、腾冲市、西山区、麒麟区、古城区等8个县(市、区)作为我省首批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单位。

  (四)救助管理站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项目补助800万元。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2〕20号)。补助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14个。

  (五)特殊困难群体火化补助900万元。为帮助部分生活困难群体减轻丧葬负担,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关于全省部分特殊困难群体火化补助的通知》(云民福〔2009〕49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全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死亡后实行火化的,由县(市、区)民政局一次性发给火化补助1000元,火化补助所需资金实行分级负担的原则,从各级福彩公益金中列支,省民政厅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2016年共安排16个州(市)困难群体火化补助资金900万元。

  (六)向社会组织购买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服务项目700万元。通过开展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进一步推进转变政府职能和提高行政效能,共安排项目23个。

  (七)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配套资金补助200万元。为20个获批立项的社会组织按每个项目10万元作为全省社会组织参与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的配套资金,合计项目资金200万元。

  (八)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社工机构培育项目250万元。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云办发〔2014〕50号)和省委组织部等十八部门印发的《云南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5—2020年)》(云民〔2015〕1号),积极探索推动社会工作长效发展,大力发展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形成“省、州(市)、县(区)”三级联动的社会工作发展模式。资助250万元,项目13个,用于州(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扶持民办社工机构和建立孵化基地。

  (九)其他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安排投入5680万元。安排用于省慈善总会全省幸存原国民党抗战老兵生活救助补助、农村公益性公墓和殡仪馆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助全省部分涉老福利设施及未成年人保护设施建设、维修项目和资助全省部分贫困大学生等131个项目补助。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