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云南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省人民政府信息提供指引,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省人民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的政府信息,并采用主题、组配、体裁3种目录分类方式。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省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工作规则、机构职能
(二)省人民政府规章
(三)省人民政府文件
(四)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五)省人民政府重要会议
(六)省人民政府重点工作
(七)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
(八)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及财政预决算报告
(九)省人民政府人事任免
(十)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
(十一)云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十二)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
上述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该栏目查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另外,还将通过《云南省人民政府公报》或召开省政府新闻发布会等载体和形式予以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需获取省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主动公开以外的,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的政府信息,可当面或通过信函、传真、互联网(网上申请平台、电子邮箱)等途径提出申请。
(一)申请材料
申请人须填写《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在云南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http://xxgk.yn.gov.cn)下载;不具备下载条件的,可向受理机构索取,复印有效。
公民个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包含数据电文形式,下同);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的,需提供法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需提供所申请信息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的证明材料。由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准确;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文时间、发文字号或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二)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向受理机构当面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应材料。填写有困难的,可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协助填写。
2.书面申请
(1)信函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受理机构;
(2)传真申请。请在传真件首页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至受理机构。
3.网上申请
(1)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申请平台填写并提交申请;
(2)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公布的专用电子邮箱提出申请。
4.省政府办公厅和省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办理流程
1.材料审查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所需信息描述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的程序、方式,并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对申请材料有效、完备的申请及时登记,予以受理。
2.办理时限
(1)当面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受理机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书面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网上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期答复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3.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在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后,于法定时限内依法提供其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2)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的方式和途径,由申请人自行查找;
(3)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所申请信息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6)同一事由已提交过申请,受理机构已作出过答复后,无正当理由反复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不再受理和答复。
(四)受理时间
国家法定工作日,8:00—12:00,14:30—18:30。
(五)收费项目和标准
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
省人民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一)省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主动公开省人民政府信息工作。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华山南路135号
邮政编码:650021
联系电话:0871—63609686(传真)
(二)云南省人民政府公报室负责主动公开省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工作,负责受理省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华山南路135号
邮政编码:650021
联系电话:0871—63609815(传真)
六、监督方式
申请人认为省政府办公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认为省政府办公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