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民意

09.07.2015  11:40

8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就《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下称《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民意。记者注意到,修正案(草案)与原条例相比,在处罚金额上,均有较大幅度提高。

与原《条例》相比,《条例》修正案(草案)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内禁止行为方面,增加了严禁将蓄电池置入水中进行灯光诱捕;不得乱扔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等废弃物;严禁露营、野炊;不得擅自设立广告牌、宣传牌;不得放生非抚仙湖土著水生生物物种等内容。

同时,更为明确指出,不得在水域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

记者注意到,与原《条例》相比,此次修正案(草案)对各项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上,均有较大提高。比如,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者,除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最低罚款也由原来的500元提至5000元,情节严重的,还将没收渔具、渔船,吊销捕捞许可证;而禁渔期收购、贩卖抚仙湖鱼类者,除了没收收购物,最低罚款也由过去的1000元提高到5000元;无证垂钓者,除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最低罚款也由此前的50元提至100元。对无证捕捞者,除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最低罚款也从原来的500元提至5000元,情节严重的,将没收渔具、渔船。此外,向抚仙湖及其入湖河道排放、倾倒有毒有害废液、废渣,罚款由此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修改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昆明日报  记者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