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废止一批地方批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

11.10.2016  17:07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我省经济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按照《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2016年上半年工作汇报会重点工作任务立项督查的通知》“从今年10月1日起,一律取消省定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省财政厅联合省发改委印发文件,规定从2016年10月1日起,废止公路路产损坏赔偿清理费、公路路产占用费、出入境汽车运输管理有关单证工本费、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费等4项云南省地方制定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文件。

      今后,平等主体之间通过市场提供商品、服务所产生的费用,除政府定价目录之外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其中:财产损坏应由损坏人按不低于该财产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经济补偿;培训单位开展非学历培训(进修)的费用由财政预算安排的,不得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