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商局关于云南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869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16.12.2016  19:05

云南省工商局关于云南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869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子建华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规范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广告信息发布的建议》,交由云南省工商局主办、省金融办协办,现答复如下:

一、对提案四点建议的答复

关于建议一, 新《广告法》第二十五条已有明确规定。《云南省金融办关于进一步完善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健康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云金办〔2015〕111号)中规定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不得利用政府审批、银行监管、本息担保等类似语言进行误导性宣传;不得利用媒体或者其他方式夸大、虚假宣传平台作为兜底方、保证方误导或者欺骗投资人;不得使用规模最大、实力最强、最专业、保本保收益、零风险等宣传用语。

      关于建议二, 新《广告法》第二十五条已有规定。《云南省金融办关于开展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云金办〔2013〕315号)要求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向当事人充分提示风险警示,必须在经营场所悬挂明显的风险提示标语。

关于建议三, 云南省金融办关于开展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云金办〔2013〕315号)中明确规定要求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必须在经营场所悬挂省、市金融办举报监督电话。工商部门在金融监管部门认定为非法集资广告后,对其进行从严查处,并在红盾网上进行公布。

关于建议四, 云南省金融办关于进一步完善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健康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云金办〔2015〕111号)中明确规定要求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相关服务协议中应涵盖风险提示条款。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公约规定,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必须建立合格投资者测试评价机制及风险提示机制。目前,该行业协会已制作有规范风险提示文本。

二、规范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广告发布工作的开展情况

(一)高度重视,及时安排部署

省金融办和省工商局高度重视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工作,连接制定数道通知安排和部署此项工作。2015年10月19日,省工商局制定并下发了《云南省工商局转发云南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文件的通知》。2015年12月25日,省工商局印发《云南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整治非法集资广告工作的通知》(云工商广〔2015〕16号)。2016年6月29日,由省工商局牵头相关十六部门制定了《云南省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二)开展专项行动,整治非法集资广告

      ——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省工商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重点整治非法集资融资及资讯信息等9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2015年9月至10月底,省工商局开展2015年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组织开展媒体广告监测排查工作。

——2015年12月25日起,省工商局开展“进一步整治非法集资广告”工作。强化辖区责任制,加大市场检查密度。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发现一起取缔一起,发现一起处罚一起,并及时将有关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处置。

——2015年9月、10月,省工商局开展贵金属类交易场所专项整治。

——2016年4月起,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总之,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都非常重视非法集资治理工作,相信在你的关心支持下,各相关部门齐心协力共同治理非法集资,金融监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牵头做好规范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广告信息发布工作,封堵非法集资广告传播渠道,将使民间投融资真正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5月24日